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3日 07:17 來源:
新京報消息:下月1日起,中國將實施《艾滋病防治條例》,以法律來規範中國各級政府、部門、團體及個人防治艾滋病的行動,《條例》保護艾滋病感染者及艾滋孤兒的婚姻、就業和受教育權利,同時也要求艾滋病感染者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儘量避免感染他人。《條例》指出,地方政府防治艾滋病不力將被嚴懲。
昨天,國務院公佈了溫家寶總理簽署的《艾滋病防治條例》。《條例》分為“總則”、“宣傳教育”、“預防與控制”、“治療與救助”、“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七章,于2006年1月18日由國務院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
《艾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地方政府防艾不力將被嚴懲,構成犯罪將追究刑責;醫療機構不得拒診艾滋病人和感染者;艾滋病感染者享有婚姻、就業、入學和保護感染信息等權益;縣級以上政府應向農村和城鎮經濟困難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費抗病毒治療藥品,免費為感染艾滋病的孕産婦提供艾滋病母嬰阻斷治療和諮詢;生活困難的艾滋病人遺孤可免費接受義務教育;公共場所內不放置安全套將受處罰。
中國衛生部、世界衛生組織和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在春節前夕聯合評估、發佈的中國艾滋病疫情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05年底,中國約有65萬(54萬-75萬)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其中艾滋病病人約7.5萬人,平均人群感染率0.05%;去年中國新發艾滋病病毒感染約7萬人,約有2.5萬人因感染艾滋病死亡。注射吸毒和性行為已經成為新發艾滋病感染的主要傳播途徑,中國艾滋病疫情正從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蔓延。本版采寫/本報記者魏銘言
條例解讀
《艾滋病防治條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中國防治艾滋病工作有了法律規範。本報就此採訪幾位專家,對條例內容進行了解讀。
公共場所不供應安全套將受罰
●條例規定
新華社受權發佈《艾滋病防治條例》指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否則,由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可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國情現狀
安全套是控制艾滋病傳播的重要而有效的干預措施,目前性接觸已成為新感染艾滋病的主要渠道。中國現有艾滋病感染者中,約有43.6%是經性傳播;在2005年新發的7.5萬艾滋病感染者中,經性傳播的比例達到49.8%,將近一半。因此,在全社會推廣使用安全套已成為中國防治艾滋病的迫切需要。
●解讀
中國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吳尊友指出,一個城市或一個區域內,安全套的推廣應該有一個規劃和各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比如説安全套自動銷售機放在哪兒,由誰負責維護,免費安全套應優先供應給哪些重點人群,等等。這些工作還是剛剛開始,需要《條例》來推動,各部門進一步協調。
全國將開展吸毒人群藥物維持治療
●條例規定
新華社受權發佈《艾滋病防治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與禁毒工作的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落實針對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公安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互相配合,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況,開展對吸毒成癮者的藥物維持治療工作,並有計劃地實施其他干預措施。
●國情現狀
目前中國推行的藥物維持療法是世界許多國家防艾歷程中都曾經和正在使用的美沙酮替代治療。由疾病控制工作人員監督,吸毒成癮者每天服用核定劑量的美沙酮,可替代吸食毒品;循序漸進,可使吸毒者遠離毒品,避免因吸毒特別是注射吸毒而感染艾滋病。
目前,中國有21個省、市開展了128個美沙酮藥物維持治療試點。
●解讀
中國疾控中心性病艾滋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吳尊友指出,藥物維持治療將和公安部門的強制戒毒相配合。下一步,國務院防艾辦將協調衛生、公安、藥品監督部門成立評估小組,對各省、市的艾滋病流行情況和吸毒狀況進行評估,同時各地方政府也將展開這一工作。接受藥物維持治療的吸毒者,主要應該是強制戒毒後復吸,或無法接受強制戒毒的高危人群。
醫院不得拒診艾滋病感染者
●條例規定
新華社受權發佈《艾滋病防治條例》指出: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諉或者拒絕對其其他疾病進行治療。
醫療機構應當為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諮詢、診斷和治療服務。對確診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醫療衛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告知本人。
●國情現狀
目前有的醫院在進行很多檢查和治療前,要求患者先接受艾滋病篩查;如果發現患者是艾滋病感染者,有的醫院及部分醫務工作者會以此為由,終止對患者其他疾病的診療,患者只能轉入傳染病醫院就診。
一些醫務工作者雖然為艾滋病感染者進行診療服務,但會有意無意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與其他患者區別對待。
●解讀
北京地壇醫院艾滋病治療專家徐克沂教授指出,定點醫院對本院接診和其他醫療機構轉診來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應及時診治,堅持首診負責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前來治療的感染者和病人。
定點醫院收治的艾滋病患者發生其他疾病,超出其診治能力的,應邀請具備相應診療能力的醫療機構進行會診,會診醫療機構應優先安排。
國家鼓勵社會各界參與防艾
●條例規定
新華社受權發佈《艾滋病防治條例》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艾滋病的流行情況,制定措施,鼓勵和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組織和個人推廣預防艾滋病的行為干預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公益事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情現狀
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地位和資金支持,國內一些防治艾滋病的非政府組織尚沒有註冊,有的只能做工商註冊。這種現象造成一些致力於艾滋病防治的組織或個人舉步維艱。
政府已經認識到非政府組織在國家治艾歷程中的重要作用並開始與非政府組織聯手治艾,比如給性工作者提供安全套、給藥物依賴者提供美沙酮和潔凈針具。
●解讀
清華大學教授、艾滋病防治問題專家李?指出,《條例》還不能解決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地位問題,但它表明了政府聯合社會公眾共同防治艾滋病的決心,以及具體行動。
更具體的行動其實政府已經在做,衛生部近兩年來已經拿出了幾百萬資金給非政府組織,由他們在基層的公眾中宣傳艾滋病防治,開展行為干預和同伴教育。
新聞背景
流動人口是防艾瓶頸
根據衛生部《2005年中國艾滋病疫情與防治工作進展》報告,中國約1.2億流動人口是中國防艾工作的一個“瓶頸”。大多數流動人口缺乏防艾知識,一些地方政府將戶籍作為享受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提供抗病毒治療的條件,使很多流動的艾滋病感染者的病情得不到及時發現和控制,還存在進一步傳播危險。
衛生部指出,目前中國艾滋病防治面臨的主要困難是:一些地方和部門領導對艾滋病危害的嚴重性認識不足,尤其是在基層市、縣,多部門和地區之間協同防艾的機制仍未建立:“四免一關懷”政策落實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艾滋病病人不能及時得到抗病毒治療,一些艾滋孤兒無法免費上學,生活沒有保證;相當多的艾滋病感染者仍在尋找中,他們還面臨得不到治療和繼續感染他人的危險;社會公眾對艾滋病仍有歧視,但居民自我防治艾滋病的意識不強;對吸毒、性服務等染艾高危人群的行為干預工作仍在試點探索中,覆蓋面不廣。
艾滋病向一般人群擴散
根據衛生部中國艾滋病疫情最新評估報告,當前我國艾滋病疫情呈現六大流行特點: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趨勢;艾滋病流行範圍廣,地區差異大;三種傳播途徑並存,吸毒和性傳播是新發感染的主要途徑;艾滋病人死亡情況嚴重;艾滋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擴散;艾滋病疫情存在進一步蔓延危險。
最新評估數據顯示,我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構成發生了較大改變,專家們一向擔心的艾滋病性傳播比例大幅提升已經開始。在我國現有艾滋病人和感染者中,經注射吸毒傳播佔44.3%,經性傳播佔43.6%,經採供血/血製品傳播佔10.7%,母嬰傳播佔1.4%。2005年新發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經性傳播佔49.8%,經注射吸毒傳播佔48.6%,母嬰傳播佔1.6%。
監測資料證實,艾滋病正由吸毒、賣淫、嫖娼等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擴散。雲南、河南、新疆等省份的部分地區,孕産婦、婚檢及臨床檢測人群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已經達到或超過1%。由此可見,我國個別地區艾滋病流行狀況已達到聯合國艾滋病規劃署界定的高流行水平。
《艾滋病防治條例》要點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家屬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人不同意任何單位不可公開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信息
●醫療單位不得因病人是艾滋病感染者或病人推諉拒絕治療
●艾滋病防治知識將納入大中學校有關課程
●政府部門不宣傳防治艾滋病知識違反條例將受處罰
●我國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對吸毒人群的藥物維持治療工作
●公共場所內不放置安全套將遭到處罰
●國家鼓勵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參與艾滋病防治
《艾滋病防治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國艾滋病疫情現狀(根據衛生部2005年全國艾滋病疫情評估報告)
全國現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約65萬,其中艾滋病病人約7.5萬。
2005年新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約6萬- 8萬人,新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經性傳播佔49.8%,經注射吸毒傳播佔48.6%,母嬰傳播佔1.6%。
全國艾滋病疫情仍呈低流行狀態,但感染率呈上升趨勢,局部地區和重點人群已經出現高流行,疫情正在從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擴散;傳播途徑以注射吸毒和性接觸傳播為主,經性接觸途徑感染艾滋病病毒人數明顯增加。
艾滋病感染者承擔義務
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2 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3 就醫時,將其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4 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5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