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國的國防》白皮書(全文)
第四章 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産
中國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依法管理和使用國防經費,保障軍事裝備、物資的採購供應,保護國防資産。
國防經費
中國政府依據國防法,貫徹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方針,適應國防需求的變化,在國家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的基礎上,繼續適度增加國防費。2002年、2003年中國國內生産總值(GDP)分別為105172.34、117251.94億元人民幣。2002年、2003年中國年度國防費分別為1707.78、1907.87億元人民幣,2004年中國年度國防費預算為2117.01億元人民幣。中國增加的國防費,主要用於:(一)提高軍隊人員工資待遇。在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同時,保證軍隊人員工資水平能夠同步提高。比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統一的調資政策,提高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工資標準和義務兵、供給制學員津貼標準,以及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二)進一步完善軍人社會保險制度。2003年12月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解決了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補貼待遇問題。(三)保障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改革。中國再次裁減軍隊員額20萬,相應增加編余人員退役安置等經費開支。(四)加大軍隊人才建設投入。建立完善人才激勵機制,改善軍隊院校條件,委託地方院校培養人才,確保軍隊人才戰略工程的實施。(五)適度增加裝備經費。為推動武器裝備跨越式發展和加強軍事鬥爭準備,增加部分裝備建設經費。近兩年來,中國年度國防費佔同期國內生産總值和國家財政支出的比例基本持平。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的絕大多數年份,中國國防費的增長率低於國家財政支出的增長率。
中國國防費的絕對額長期低於一些西方大國,佔國內生産總值和國家財政支出的比重也相對較低。2003年,中國國防費僅相當於美國的5.69%、日本的56.78%、英國的37.07%、法國的75.94%。中國國防費的管理更加公開、規範,使用效益穩步提高。國防經費預算編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建立了新的國防費預算體系,推行零基預算方法和綜合預算制度。增強預算調控功能,優化國防費投向投量。完善國防物資、工程、服務的招投標採購制度,擴大資金集中支付的範圍。
軍事訂貨與採購
中國實行國家軍事訂貨制度,保障武器裝備和其他軍事物資的採購供應。軍隊武器裝備採購由總裝備部負責,軍隊物資採購由總後勤部負責。
2002年10月,中央軍委頒布《中國人民解放軍裝備採購條例》。2003年12月,總裝備部下發《裝備採購計劃管理規定》、《裝備採購合同管理規定》、《裝備採購方式與程序管理規定》、《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管理規定》和《同類型裝備集中採購管理規定》等配套規章,構成了裝備採購新的法規體系。近年來,裝備採購工作遵循政府採購制度的基本原則,逐步打破軍品行業部門界限,引入競爭機制,支持非軍工國有企業和高技術民營企業進入軍品市場,採購方式由過去的定點採購加速向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採購等多種方式轉變,提高了裝備採購的整體效益,確保部隊以合理的價格採購到性能先進、質量優良、配套齊全的武器裝備。軍用計算機和網絡設備、車輛底盤、發電機組、方艙等通用性較強的裝備,已由各部門單獨採購向全軍集中採購轉變。2002年2月以來,總後勤部根據中央軍委批轉的《深化軍隊物資、工程、服務採購改革總體方案》,相繼頒布《軍隊物資採購管理規定》、《軍隊物資招標管理規定》、《軍隊物資採購合同管理規定》、《軍隊物資採購機構審價工作管理規定》、《軍隊物資、工程、服務集中採購資金支付暫行辦法》和《軍隊物資、工程、服務採購審計規定》。軍隊物資採購遵循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結合軍隊建設管理實際,全面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和集中採購為主的模式,完善經費、計劃、採購的分工協作、相互制約運行機制,提高了物資採購的規範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和規模效益。部隊建設、訓練、科研、生活等所需24類1000多種物資,已納入集中採購範圍。納入年度預算、採購金額達到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實施招標採購,總部物資招標限額標準為50萬元。
國防資産保護
國防資産是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産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於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由軍隊依法佔有、使用、管理的國防資産屬於軍隊國有資産。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軍隊制定《軍隊國有資産管理規定》等30多個軍隊國有資産管理規章制度,使國防資産的保護工作走上法制化軌道。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共同保護軍事設施,維護國防利益。總參謀部在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軍區司令機關主管轄區內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設有軍事設施的地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駐地有關軍事機關共同成立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其辦事機構設在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國家按照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通過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對軍事設施實施保護,對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也採取適當保護措施。對作戰工程、軍用機場凈空、軍用通信、輸電線路和軍用輸油輸水管道、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邊防設施、軍用測量標誌依法進行保護。
總後勤部設有軍隊國有資産管理局,主管全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軍隊國有資産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各級後勤機關主管本級國有資産管理工作。近年來,全軍開展財産清查登記和實物資産計價核算管理,實施産權登記、資産評估、資産報告制度,有效規範國有資産管理行為,確保軍隊國有資産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五章 兵役制度
中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兵役工作管理體制
中國兵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各軍區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兵役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規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務。兵役工作業務,在設有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由人民武裝部辦理;不設人民武裝部的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現役
現役是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主要形式。在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公民是現役軍人,包括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和現役士兵。
現役軍官是被任命為排級以上職務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並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現役軍人,分為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和專業技術軍官。《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規定,現役軍官的主要來源是:選拔優秀士兵和普通中學畢業生入軍隊院校學習畢業;接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由文職幹部改任;招收軍隊以外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人員。戰時根據需要,可以從士兵、徵召的預備役軍官和非軍事部門的人員中直接任命現役軍官。人民解放軍實行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現役軍官軍銜設三等十級,將官設上將、中將、少將,校官設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設上尉、中尉、少尉。大軍區級以下的職務等級,分為大軍區、軍、師、團、營、連、排級。專業技術軍官最高軍銜為中將,等級分為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現役士兵包括義務兵役制士兵(稱義務兵)和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根據軍隊需要也可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二年。士官實行分期服現役制度,第一、二期各三年,第三、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士官分為專業技術士官和非專業技術士官。專業技術士官服現役的期限為第一至第六期,非專業技術士官和女士官服現役的期限原則上為第一期。現役士兵的最低軍銜為列兵,最高軍銜為六級士官。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為列兵,第二年晉陞為上等兵。士官軍銜分為三等六級,一級、二級士官為初級士官,三級、四級士官為中級士官,五級、六級士官為高級士官。
預備役預備役分為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稱預備役人員。
預備役軍官從退出現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退出現役的士兵、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非軍事的高等學校畢業學生、符合預備役軍官條件的其他公民中選拔。在預備役部隊任職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為第一類軍官預備役,其他預備役軍官為第二類軍官預備役。預備役軍官分為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和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分為師、團、營、連、排級和高、中、初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三等八級:預備役少將,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士兵預備役的年齡為18歲至35歲。根據年齡和軍事素質,士兵預備役分為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和第二類士兵預備役。
平時徵集中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命令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的徵兵命令,部署本區域的徵兵工作。平時徵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
根據兵役法,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22歲之前仍可以被徵集。根據需要可以徵集女性公民。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在當年9月30日以前進行兵役登記。符合服現役條件的應徵公民,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准,被徵集服現役。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徵;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徵集。
退役和安置現役軍官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應當退出現役。未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或未達到平時服現役最低年限,因特殊情況需要,經批准可以退出現役。士兵服現役期滿,應當退出現役。
國家妥善安置退出現役的軍隊幹部。安置方式主要有轉業、復員、離休、退休。轉業地方工作是安置退出現役軍隊幹部的主要方式。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軍隊轉業和離休、退休幹部安置管理工作機構,市(地)視情設立相應機構。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和離休、退休工作。
2001年以來,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頒布實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及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與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師、團級職務和軍齡滿十八年的營級職務轉業幹部(含相應職級文職幹部和享受相應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軍齡不滿十八年的營級以下職務轉業幹部,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逐月發給退役金,享受終身,免徵個人所得稅。轉業幹部可以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到配偶隨軍前或結婚時所在地安置,具備相應條件的,還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配偶、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部隊駐地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原徵集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接收安置。根據家居農村或城鎮以及服現役期間立功受獎的情況,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做出妥善安排。根據服役年限不同,士官退出現役後分別作轉業、復員、退休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