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人大常委:西藏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16日 15:44)
新華社拉薩9月16日電 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統計表明,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佔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77.97%,少數民族幹部成為西藏自治區幹部的主體。西藏人民依法享有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同時享有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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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顯示,2002年,在西藏的自治區、地(市)、縣、鄉(鎮)四級換屆選舉中,全區有93.09%的選民參加了縣級直接選舉,有些地方選民參選率達到100%。在選舉出的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在自治區和地市兩級達80%以上,在縣、鄉(鎮)兩級達90%以上。
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中佔87.5%;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中佔69.23%;在自治區主席、副主席中佔57%;在自治區政協常委和委員中分別佔90.42%和89.4%。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佔自治區、地(市)、縣三級國家機關組成人員的77.97%。
自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包括現任在內,已有6任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7任自治區主席為藏族公民。自1959年以來,共5任自治區政協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
此外,還有一批西藏的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有的還在中央國家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在全國人大代表中,西藏自治區有19名代表,其中12名為藏族公民。在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先後有十四世達賴、十世班禪、阿沛 阿旺晉美、帕巴拉 格列朗傑、熱地等藏族公民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目前,西藏有29名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人士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和常務委員,其中,阿沛 阿旺晉美、帕巴拉 格列朗傑為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
另外,據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巴桑羅布介紹,從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共制定了231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他説:“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維護西藏人民的特殊權益,促進西藏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與此同時,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相關規定,西藏已對10多個不太適合自治區實際情況的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報經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後,進行了變通執行和停止執行。
巴桑羅布説:“事實證明,西藏人民依法充分享有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和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自治權利。” (記者 賈立君)
責編: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