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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人民監督員成為司法腐敗的“過濾器”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18日 09:23)

  新華社北京12月18日電 近期,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天津、四川、內蒙古、黑龍江、福建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這不僅是檢察機關對自身監督邁出的重要一步,對於建設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也具有探索意義。

  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是黨的十六大確定的一項重要任務。司法體制改革要變為社會實踐,就要由相應的部門來承擔,具體到檢察機關進行的檢察體制改革中,人民監督員制度就是為解決檢察機關直接偵查案件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問題而進行的重要改革探索。

  建設法制社會,就要使法律尊嚴被普遍的維護,法律得到公正的實施,法律真正被貫徹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雖然檢察機關有法律賦予的監督職能,但建立法制社會,除了法律監督的職能部門外,廣泛的社會參與也是必要的。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就是社會監督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

  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的職能部門,一方面可以通過教育和加強內部監督來完善其科學化、規範化的管理。另一方面通過人民監督員制度,借助社會力量,也促進了檢察機關內部的規範和制約。這種拓寬了外部監督渠道的措施,不僅加強了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檢察隊伍素質,也更能充分地實現社會正義。

  “檢察機關監督別人,誰來監督檢察機關?”對於這個疑問,人民監督員制度給出了很好的回答。人民監督員的外部監督對檢察機關正確實施法律和防止司法腐敗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保證執法、司法、守法等各項法律實施活動符合法律規範,可以避免和糾正執法、司法偏差,可以防止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等腐敗現象。

  法制是實現小康社會的重要保障。我們不僅要解決國民物質文化生活的改善,更要解決法制生活環境的改善。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民監督員制度是創新的嘗試,使人民的“視線”真正進入到了具體的個案監督中,從細微的個案入手,改善法制生活環境。如果説司法腐敗就像污染了源頭的水流,而人民監督員就是一個“過濾器”,至少在檢察職能部門內部,它把受到司法腐敗污染的水源盡可能地過濾乾淨。(記者楊維漢)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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