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決定》為指導 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19日 16:07)
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針對當前投資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方向、目標和主要措施,這對於促進投資健康增長、更好地發揮投資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帶動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投資體制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一是企業的投資決策權沒有完全落實,政府審批項目的範圍仍然過寬,審批程序也比較繁瑣,使得企業難以成為真正獨立的投資主體和市場主體。二是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管理不夠嚴格規範,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和項目管理的專業化水平不高,尤其是缺乏嚴格有效的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出現投資失誤往往無人承擔最終責任。三是全社會固定資産投資的宏觀調控方式尚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由於市場主體信息不靈,盲目投資的現象比較普遍。當前,汽車、電解鋁、鋼鐵、有色金屬等行業出現了盲目重復建設的苗頭。四是投資監管制度不夠完善,力度也很薄弱,使建設程序違規違章、招投標暗箱操作、資金使用失控等問題時有發生。投資領域存在的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投資增長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必須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真正做到“該放開的堅決放開,該管住的真正管住”,最終建立起新的投資體制。
在企業投資領域,要徹底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管理制度,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責任”的原則。政府僅對少數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是否關係經濟安全、影響資源環境、涉及整體佈局等公共性問題進行核準,其他項目均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備案制,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實行核準制和登記備案制,有利於解決政府在投資管理中的“越位”問題,真正還權于企業,為企業創造寬鬆的政策環境。要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支持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形成完善的投資創業機制。
在政府投資領域,由於政府投資項目使用的是國家資金,為防止一些地方因隨意決策、盲目投資給國家造成的損失,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政府投資機制,規範政府投資行為。要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範圍,將其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國土開發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要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程序,所有項目都要經過諮詢仲介機構的評估論證,重大項目要邀請專家進行評議把關,在此基礎上履行嚴格的核準手續。政府投資工程要加強專業化管理,規範建設標準,嚴格概算審核,實現建設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程序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加強和改善對投資的宏觀調控,是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要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要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以及行業發展規劃,引導社會投資,審核重大項目。建立科學嚴格的行業準入制度,規範重點行業的環保、安全和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範體系,加強對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及時向社會發佈投資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減少由於投資者信息不充分造成的投資浪費。要建立健全投資法律法規體系,明確不同投資主體的法律地位,規範各類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依法加強投資監管,制定系統完備的投資監管制度。
以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我國投資體制改革將邁出更快的步伐。投資體制的一系列重大改革,必將有力地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責編:范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