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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和計分辦法:
(一)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獎勵前12名,但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項目分別錄取各8個隊參加決賽,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分別錄取各6個隊參加決賽。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項目的第9名至12名和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的第7名至12名須在各項目預賽階段排定。具體辦法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審定的各項目競賽規程規定執行。如果參加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預賽的運動隊數量不足12個隊的,按照實際參賽隊數量獎勵;其它項目有8名以上(含8名)運動員(隊)參加決賽的,獎勵前8名;5名至7名的,獎勵前3名;4名以下(含4名)的不進行比賽。
(二)各項目獲得比賽前3名的,分別頒發金、銀、銅牌;獲得獎勵名次者分別頒發獎勵證書。
(三)對於獲得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項目第1至第3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枚金牌、2枚金牌、1枚金牌進行統計;獲得第4至第6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枚銀牌、2枚銀牌、1枚銀牌進行統計;獲得第7至第9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枚銅牌、2枚銅牌、1枚銅牌進行統計。獲得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前3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2枚金牌、2枚銀牌、2枚銅牌進行統計。獲得其它項目前3名的,分別按照1枚金牌、1枚銀牌、1枚銅牌進行統計。
(四)獲得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項目前12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39分、33分、30分、27分、24分、21分、18分、15分、12分、9分、6分、3分進行統計;獲得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前12名的運動隊,分別按照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進行統計;獲得其它項目前8名的,分別按照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不足錄取名額的計分,按照各項目相應名次的分值進行統計。
(五)並列名次的計分辦法:
比賽名次並列時,將名次並列的下一個(或幾個)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與獲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後的平均數,作為並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並列,則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別進行統計。
(六)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分別計入運動員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註冊單位的獎牌數和總分數內。統計辦法為: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分別按照2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進行統計。
2、兩人和兩人以上項目(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除外):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的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進行統計。
3、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進行統計,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的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進行統計。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4名或4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4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4倍分值(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進行統計。
(七)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獲得前8名成績,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上按照兩次計分辦法進行統計。具體辦法為: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分別按照2枚金(銀、銅)牌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2、兩人和兩人以上項目(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除外):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2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3、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冰球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的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4名或4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4枚金(銀、銅)牌和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4倍分值(52分、44分、40分、36分、32分、28分、24分、20分)分別統計給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八)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增加1枚金牌和13分計入運動員註冊單位的獎牌數和總分數內。參賽運動員中有實行奧運會聯合培養的,只統計給運動員註冊單位。
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和第21屆冬季奧運會上每創造一項奧運會項目世界紀錄,分別計入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各1枚金牌和13分。
具體辦法為:
在奧運會設置的正式比賽項目(小項)決定名次的決賽中(不含預賽、復賽、資格賽等),如果創造了本項目最新世界紀錄的:
1、有運動員參賽的註冊單位,每個單位按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2、一個註冊單位無論有幾名運動員參賽,均按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3、參賽運動員中有實行兩次計分解放軍運動員的,則解放軍和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分別按1枚金牌和13分進行統計。
(九)兩個單位之間簽署聯合培養協議的運動員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上所獲成績,雙方以協議計分方式,即按照運動員奧運會所獲成績的50%分別計入運動員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註冊單位和聯合培養單位的獎牌數和總分數內。具體要求如下:
1、足球、籃球、排球(不含沙灘排球)、手球、曲棍球、水球、乒乓球、羽毛球項目的運動員不能簽署第30屆夏季奧運會聯合培養協議。
2、同一個單位在同一個項目上最多只能與另外兩個單位簽署第30屆夏季奧運會聯合培養運動員協議;同一單位在同一個項目同一名運動員上只能與另外一個單位簽署第30屆夏季奧運會聯合培養運動員協議。
3、在第30屆夏季奧運會上,運動員在田徑、游泳項目上獲得前8名成績,在其它項目上獲得前3名成績才能以協議計分方式進行統計。
(十)運動員在2012年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16個小項上獲得的前8名成績,將計入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相關單位獎牌數和總分數內。具體按照《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冬季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和第十二屆全國冬季運動會部分比賽項目成績計入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相關代表團實施辦法的通知》(體競字[2010]176號)規定執行。
(十一)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排名辦法
1、第一次排名:解放軍代表團與各代表團共同排名,決定解放軍代表團的名次,但不公佈。
2、第二次排名:將解放軍代表團兩次計分運動員所獲得的獎牌和分數分別計入運動員原輸送單位後,各代表團(不含解放軍)進行重新排名。
3、正式公佈各代表團第二次排名成績,但解放軍代表團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佈,與相同名次的代表團名次並列。
4、兩次計分具體統計辦法
(1)單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按照1枚金(銀、銅)牌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2)兩人項目:每獲得1枚金(銀、銅)牌,每人分別按照0.5枚金(銀、銅)牌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50%(6.5分、5.5分、5分、4.5分、4分、3.5分、3分、2.5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
(3)兩人以上項目(足球、籃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除外):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50%(6.5分、5.5分、5分、4.5分、4分、3.5分、3分、2.5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統計給該單位。
(4)足球、籃球、排球項目: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三名或三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3倍分值(39分、33分、30分、27分、24分、21分、18分、15分、12分、9分、6分、3分)統計給該單位。
(5)手球、曲棍球、棒球、壘球、水球、橄欖球項目:只計分數,不計獎牌。每獲得一個名次,每人分別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13分、11分、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1分)統計給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如同一輸送單位在同一比賽小項上有兩名或兩名以上運動員,則只能按照所獲名次相應分值的2倍分值(26分、22分、20分、18分、16分、14分、12分、10分、8分、6分、4分、2分)統計給該單位。
(6)在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拳擊、擊劍、柔道、跆拳道、國際式摔跤、武術散打項目比賽中,如果實行兩次計分的解放軍運動員與兩次計分運動員輸送單位的運動員在冠亞軍決賽中相遇,則解放軍的運動員不實行兩次計分的辦法。
(十二)設"創超世界紀錄獎",辦法另定。
(十三)設"體育道德風尚獎",辦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