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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大足縣八名學生酒後游泳 一人遇難七人賠錢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1日 14: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重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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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慶)大足縣8名高中生暑假聚餐,酒後一起到龍水湖游泳。結果,19歲的沈於傑再也沒能上岸。7月7日,他的屍體被打撈上來。8日,經大足縣玉龍司法所調解,沈於傑父母與其他7名同學達成協定,收取2.1萬元補償款。

  7月5日,大足縣第一中學學生沈於傑和7名同學中午相約吃火鍋,每人喝了約3瓶啤酒。飯後,8人決定到龍水湖游泳。下午3點左右,大家發現沈於傑沒有上岸。7名同學便租船自行尋找,但直到當晚6點鐘仍沒找到,才報了案。

  7月7日,沈於傑屍體被打撈。大足縣玉龍司法所召集沈於傑父母和另外7名學生及家長進行調解。沈於傑父母認為7名同學不該在已經喝酒的情況下讓沈於傑下湖游泳,並且發現異狀應及時報警。他們認為兒子的死,7名同學有責任。但7名同學表示,已經成年的沈於傑是自己要下湖游泳的。他游泳溺亡,也不是他們造成的。

  經調解,7名同學和家長表示,出於同情,他們自願補償小傑父母一些錢,每名同學給付3000元,共計2.1萬元作為此次事故的補償。

  重慶合縱律師事務所徐桂鵬律師稱,由於沈於傑已19歲,屬於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到酒後游泳的危險性。而且他是自己決定下湖游泳的,因此,他的溺亡,同伴不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他不想游泳,同伴硬拉他下水,那麼,同伴就要對他的溺亡承擔責任。此外,同伴沒在發現異狀時第一時間報警,屬處置失當,並不能因此追究法律責任。(記者 王明 實習生 杜彥 通訊員 劉線平)

責任編輯:李漢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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