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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通過兩項法規 五類場所強制裝防雷裝置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11日 08: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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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閉幕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烏魯木齊市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和《烏魯木齊市防雷減災管理條例》兩部地方性法規。今後,烏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都要依法開展職工工資集體協商,簽訂職工工資集體合同。另外,烏市五類場所和設施都要強制安裝防雷裝置。

  《烏魯木齊市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條例》規定,烏魯木齊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要依法開展職工工資集體協商,簽訂職工工資集體合同。內容包括: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計件工資制企業的計件單價;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等有關事項。工資協商每年一次,並簽訂工資協議,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延長協商周期,但不能超過三年。

  《烏魯木齊市防雷減災管理條例》規定,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建(構)築物;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産或者貯存設施及場所;電力生産設施和輸配電系統等場所和設施,都要安裝防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