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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電監會部門決算
第一部分 電監會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電監會2011年度部門決算表
表1、公用預算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表2、公共預算收入決算表
表3、公共預算支出決算表
表4、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表5、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決算表
表6、“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預決算表
第三部分 電監會2011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説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電監會概況
一、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03]7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電監會“三定”規定(國辦發[2003]7號)賦予的職責
1、負責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建立統一的電力監管體系,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2、研究提出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建議,制定電力監管規章,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
3、參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置方案,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
4、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範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
5、參與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並監督檢查,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協同環保部門對電力行業執行環保政策、法規和標準進行監督檢查。
6、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有關電價;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準。
7、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
8、負責監督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調整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負責電力市場統計和信息發佈。
9、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賦予的職責
1、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訂重大電力生産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建立重大電力生産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電力監管條例》)
2、負責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督管理。(中央編辦復字[2004]75號)
3、檢查和監督電力企業履行可再生能源發電義務。(《可再生能源法》)
4、監管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可再生能源法》)
5、監督電網企業按照節約能源法規定安排熱電聯産和利用餘熱余壓發電的機組與電網並網運行,執行國家有關上網電價規定。(《節約能源法》)
6、頒發和管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供用電監督資格證。(國發[2004]16號)
7、負責電力行業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中辦發[2006]9號)
8、承擔電力行業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信安通[2006]20號)
9、負責組織開展電力系統應急、災害事故調查處理、信息發佈等工作。(國發〔2008〕20號)
10、監督電網企業按規定收購企業利用餘熱、余壓、煤層氣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熱值燃料生産的電力。(《循環經濟促進法》)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
從決算單位構成看,電監會部門決算包括:機關本級、電監會華北監管局等18家派出機構、資質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大壩安全監察中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共24家單位。比2010年決算減少了1家,即中國電力報社。2011年中國電力報社列入中央首批轉企改制的非時政類報刊出版單位,2011年12月20日辦理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屬於決算編報範圍。
第二部分 電監會2011年度部門決算表
表1公共預算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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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 | |||||
收入 |
支出 | |||||||||
項目 |
行次 |
決算數 |
項目 |
行次 |
決算數 | |||||
欄次 |
|
1 |
欄次 |
|
2 | |||||
一、財政撥款收入 |
1 |
22,731.31 |
一、一般公共服務 |
10 |
0.72 | |||||
二、事業收入 |
2 |
2,021.45 |
二、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 |
11 |
34,931.59 | |||||
三、經營收入 |
3 |
2,896.06 |
三、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支出 |
12 |
38.93 | |||||
四、其他收入 |
4 |
8,687.85 |
四、住房保障支出 |
13 |
898.53 | |||||
|
5 |
|
五、其他支出 |
14 |
6.00 | |||||
本年收入合計 |
6 |
36,336.68 |
本年支出合計 |
15 |
35,875.77 | |||||
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 |
7 |
205.68 |
結餘分配 |
16 |
479.77 | |||||
上年結轉和結餘 |
8 |
5,338.95 |
年末結轉和結餘 |
17 |
5,525.77 | |||||
合計 |
9 |
41,881.31 |
合計 |
18 |
41,881.31 | |||||
注:本表反映部門本年度的總收支和年末結轉結餘情況(不含政府性基金)。 |
表2 公共預算收入決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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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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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 | ||||
項目 |
本年收入合計 |
財政撥款收入 |
事業收入 |
經營收入 |
其他收入 | ||||||
科目編碼 |
科目名稱 | ||||||||||
欄次 |
1 |
2 |
3 |
4 |
5 | ||||||
合計 |
36,336.68 |
22,731.31 |
2,021.45 |
2,896.06 |
8,687.85 | ||||||
201 |
一般公用服務 |
0.72 |
|
|
|
0.72 | |||||
20110 |
人力資源事務 |
0.72 |
|
|
|
0.72 | |||||
211 |
節能環保 |
3.00 |
|
|
|
3.00 | |||||
21199 |
其他節能環保支出 |
3.00 |
|
|
|
3.00 | |||||
215 |
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 |
35,431.08 |
22,035.31 |
2,021.45 |
2,896.06 |
8,478.26 | |||||
21504 |
電力監管支出 |
35,426.08 |
22,035.31 |
2,021.45 |
2,896.06 |
8,473.26 | |||||
21506 |
安全生産監管 |
5.00 |
|
|
|
5.00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895.87 |
696.00 |
|
|
199.87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895.87 |
696.00 |
|
|
199.87 | |||||
2210201 |
住房公積金 |
602.97 |
440.00 |
|
|
162.97 | |||||
2210202 |
提租補貼 |
32.53 |
20.00 |
|
|
12.53 | |||||
2210203 |
購房補貼 |
260.37 |
236.00 |
|
|
24.37 | |||||
229 |
其他支出 |
6.00 |
|
|
|
6.00 | |||||
22999 |
其他支出 |
6.00 |
|
|
|
6.00 | |||||
注:本表反映部門本年度取得的各項收入情況。 1欄=(2+3+4+5)欄。 |
表3公共預算支出決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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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 萬元 |
| |
項目 |
本年支出合計 |
基本支出 |
項目支出 |
經營支出 | |||
科目編碼 |
科目名稱 | ||||||
欄次 |
1 |
2 |
3 |
4 | |||
合計 |
35,875.77 |
20,806.86 |
12,206.24 |
2,862.68 | |||
201 |
一般公用服務 |
0.72 |
|
0.72 |
| ||
20110 |
人力資源事務 |
0.72 |
|
0.72 |
| ||
215 |
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 |
34,931.59 |
19,908.33 |
12,160.59 |
2,862.68 | ||
21504 |
電力監管支出 |
34,923.59 |
19,908.33 |
12,152.59 |
2,862.68 | ||
21506 |
安全生産監管 |
8.00 |
|
8.00 |
| ||
218 |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支出 |
38.93 |
|
38.93 |
| ||
21803 |
公益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
38.93 |
|
38.93 |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898.53 |
898.53 |
|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898.53 |
898.53 |
|
| ||
2210201 |
住房公積金 |
598.61 |
598.61 |
|
| ||
2210202 |
提租補貼 |
37.05 |
37.05 |
|
| ||
2210203 |
購房補貼 |
262.87 |
262.87 |
|
| ||
229 |
其他支出 |
6.00 |
|
6.00 |
| ||
22999 |
其他支出 |
6.00 |
|
6.00 |
| ||
注:本表反映部門本年度各項支出情況。 1欄=(2+3+4)欄。 |
表4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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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萬元 | ||||
項目 |
合計 |
基本支出 |
項目支出 | ||||||
科目編碼 |
科目名稱 | ||||||||
欄次 |
1 |
2 |
3 | ||||||
合計 |
22,748.29 |
10,556.77 |
12,191.52 | ||||||
215 |
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 |
22,010.7 |
9,858.11 |
12,152.59 | |||||
21504 |
電力監管支出 |
22,010.7 |
9,858.11 |
12,152.59 | |||||
2150404 |
電力監管 |
10,053.8 |
|
10,053.8 | |||||
2150405 |
電力稽查 |
729.34 |
|
729.34 | |||||
2150406 |
爭議調解 |
95.98 |
|
95.98 | |||||
2150407 |
安全事故調查 |
1,019.57 |
|
1,019.57 | |||||
2150408 |
電力市場建設 |
102.48 |
|
102.48 | |||||
2150409 |
電力輸送改革試點 |
100.08 |
|
100.08 | |||||
2150450 |
事業運行 |
9,858.11 |
9,858.11 |
| |||||
2150499 |
其他電力監管支出 |
51.35 |
|
51.35 | |||||
218 |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支出 |
38.93 |
|
38.93 | |||||
21803 |
公益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
38.93 |
|
38.93 | |||||
221 |
住房保障支出 |
698.66 |
698.66 |
| |||||
22102 |
住房改革支出 |
698.66 |
698.66 |
| |||||
2210201 |
住房公積金 |
435.64 |
435.64 |
| |||||
2210202 |
提租補貼 |
24.52 |
24.52 |
| |||||
2210203 |
購房補貼 |
238.5 |
238.5 |
| |||||
注:本表反映部門本年度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實際支出情況。 |
表5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決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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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 |
項目 |
合計 |
基本支出 |
項目支出 | ||
科目編碼 |
科目名稱 | ||||
欄次 |
1 |
2 |
3 | ||
合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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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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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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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反映部門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實際支出情況。1欄=(2+3)欄。 説明:電監會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故本表無數據。 |
表6“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預決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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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萬元 |
2011年決算數 |
2012年預算數 | ||||||
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合計 |
因公出國(境)費 |
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 |
公務接待費 |
1,164.25 |
112.16 |
968.47 |
83.62 |
1,209 |
181.61 |
942.02 |
85.37 |
注: 1.“2011年決算數”指“三公經費”當年財政撥款預算和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結餘資金安排的實際支出。2.“2012年預算數”指“三公經費”2012年當年財政撥款支出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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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電監會2011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説明
一、2011年度公共預算收入支出決算總體説明
1、收入總計41,881.31萬元。其中:
財政撥款收入22,731.31萬元,事業收入2,021.45萬元,經營收入2,896.06萬元,其他收入8,687.85萬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205.68萬元,上年結轉和結餘5338.95萬元。
2、支出合計41,881.31萬元。其中:
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0.72萬元,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類)支出34,931.59萬元,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支出(類)支出38.93萬元,住房保障(類)支出898.53萬元,其他支出(類)支出6萬元,結餘分配479.77萬元,年末結轉和結餘5,525.77萬元。
二、2011年度公共預算收入決算説明
電監會2011年度公共預算收入36,336.68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22,731.31萬元,佔62.56%;事業收入2,021.45萬元,佔5.56%;經營收入2,896.06萬元,佔7.97%;其他收入8,687.85萬元,佔23.91%。
三、2011年度公共預算支出決算説明
電監會2011年度公共預算支出35,875.77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0,806.86萬元,佔58%;項目支出12,206.24萬元,佔34.02%;經營支出2,862.68萬元,佔7.98%。具體情況如下:
1、一般公用服務(類)人力資源事務(款)0.72萬元,其中,政府特殊津貼(項)0.72萬元。
2、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類)電力監管支出(款)34,923.59萬元、安全生産監管支出(款)8萬元。
3、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支出(類)公益服務設施恢復重建(款)38.93萬元。
4、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898.53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項)598.61萬元;提租補貼(項)37.05萬元;購房補貼(項)262.87萬元。
5、其他支出(類)其他支出(款)6萬元。
四、2011年度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説明
2011年電監會財政撥款支出22,748.29萬元。其中:
1、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類)22,010.7萬元,比2010年度決算增加1,481.36萬元,增長7.2%。其中,電力監管支出(款)比2010年度決算增加1,481.36萬元,增長7.2%。主要原因:根據中編辦批復,電監會增加新疆電監辦,同時增加電監會系統人員編制135人。其中:
電力監管(項)10,053.80萬元,電力稽查(項)729.34萬元,爭議調解(項)95.98萬元,安全事故調查(項)1,019.57萬元,電力市場建設(項)102.48萬元,電力輸送改革試點(項)100.08萬元,事業運行(項)9,858.11萬元,其他電力監管支出(項)51.35萬元。
2、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支出(類)38.93萬元,比2010年度決算減少136.61萬元,減少77.8%。其中:
公益服務設施恢復重建(款)38.93萬元,比2010年度減少85.75萬元,減少68.8%。減少原因大部分工作任務已完成,部分工作延至2011年完成。
黨政機關恢復重建(款)2011年度決算0萬元,比2010年度決算減少50.86萬元,減少100%,減少原因工作任務已完成。
3、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698.66萬元,比2010年度決算減少169.04萬元,減少19.5%。其中:住房公積金(項)435.64萬元,比2010年度決算增加26.1萬元,增加6.6%;提租補貼(項)24.52萬元,比2010年度增加0.14,增加了0.57%。上述兩項增加原因:根據中編辦批復,增機構增人員;購房補貼(項)238.5萬元,比2010年度決算減少195.28萬元。減少原因:歷史遺留問題已經解決,需求減少。
匯總2011年電監會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維護機關運行開支的行政經費,合計為14,428.74萬元,比2010年增加105.09萬元。增加原因:根據中編辦批復,電監會增加新疆電監辦,同時增加電監會系統人員編制135人,相應影響行政經費支出。
五、“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預決算説明
“三公經費”是指本部門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2011年電監會“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決算數為1,164.25萬元,比2011年預算數減少44.75萬元,減少原因: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厲行節約精神,切實採取措施,嚴格控制和壓縮“三公經費”支出,確保“三公經費”支出控制在預算範圍內。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2011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81.61萬元,決算數為112.16萬元,減少69.45萬元。全年使用財政撥款安排會機關及所屬機構出國團組18個、40人次。
開支內容包括:參加國際能源及能源監管會議;大湄公河次區域電力合作及相關業務交流;風電並網安全監管業務考察、供電及能效監管業務考察;赴港澳年度業務交流及專業培訓等工作。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011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942.02萬元,決算數為968.47萬元,增加26.45萬元。增加原因:新成立的派出機構購置專項業務用車。
(1)車輛購置費支出127.13萬元,其中,報廢處置並更新公務用車一輛,邊遠地區派出機構購置專項業務用車一輛。
(2)車輛運行費支出841.34萬元。電監會系統一般公務用車及專項業務用車共63輛。主要用於一般公務及電力監管專項業務檢查,包括電力安全檢查、供電服務檢查、電力稽查、申訴投訴案件調查等工作車輛的燃油費、維修費、保險費、過橋過路費等運行支出。
3、公務接待費,2011年公務接待費財政撥款預算數為85.37,決算數為83.62萬元,減少1.75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上年結轉和結餘:指以前年度支出預算因客觀條件變化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即包括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餘。
(七)一般公用服務(類)人力資源事務(款):指會機關人員政府特殊津貼。
(八)資源勘探電力信息等事務(類): 指用於電力監管事業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電力監管、電力稽查、電力爭議調解、安全事故調查、電力市場建設、電力輸送改革試點、事業運行、其他電力監管支出等。
電力監管(款):反映電力監管業務支出。
電力稽查(款):反映電力稽查業務支出。
電力爭議調解(款):反映電力糾紛調解處理支出。
安全事故調查(款):反映電力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支出。
電力市場建設(款):反映電力市場建設支出。
電力輸送改革試點(款):反映電力輸送方式改革試點支出。
事業運行(款):指電監會及所屬單位用於保障機構運轉支出的基本支出。
其他電力監管支出(款):指用於除上述項目之外的其他電力監管方面的支出。
(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支出(類)公益服務設施恢復重建(款):指“5.12”汶川地震之後,用於電力系統水電站大壩安全信息化系統恢復重建支出。
(十)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職工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等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積金: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以職工工資為繳存基數,分別按照一定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特殊崗位津貼等。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5%,最高不超過12%。
提租補貼: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自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職工因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人均標準90元/月。
購房補貼: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規定,自1998年停止實物分房後,對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的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目前,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十一)年末結轉和結餘: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後年度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也包括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的結轉和結餘。
(十二)結餘分配: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和繳納的所得稅。
(十三)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四)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五)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六)行政經費:指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職能,維持機關日常運轉所必須開支的費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於工資、津貼及獎金等方面的人員經費和用於辦公、水電等方面的公用經費。項目支出包括辦公用房維修租賃、執法部門辦案等用於一般行政管理事務方面的支出。
(十七)“三公經費”財政撥款支出:指通過財政撥款資金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支出。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公務出國(境)的機票費、住宿費、伙食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購置公務用車支出及公務用車使用過程所發生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