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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規定:學生人身損害5種情況學校擔責

發佈時間:2010年07月08日 16:5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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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校園有一個安全的環境,校園周邊哪些行業屬於禁止範圍?根據《武漢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徵求意見稿),學校周邊區域建設、設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其他危險品以及高壓電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規定安全距離;不符合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學校周邊區域廢水、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不符合規定的,環保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學校周邊200米內不得設立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公安部門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特別是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應當加強學校周邊的巡邏;在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及時發現和消除治安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敲詐、勒索學生等侵害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學校要定期檢查校舍安全 學生聚集場所設安全通道

  《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對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用房、生活用房定期組織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及時排除。經鑒定確認為危房的,要及時採取排險措施。

  學校應當在教學用房、學生宿舍、食堂、圖書館、體育館等學生聚集的場所,按照消防規定配備應急照明裝置,設置安全出口標誌並保持暢通;在容易發生擁擠的通道,安排教職員工引導學生有序通過。

  學校應配備心理輔導員 安保費用不能轉嫁給學生

  根據《條例》(徵求意見稿),為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和障礙,防止和減少學生自傷、自殘、他傷事故的發生,學校應當設立心理諮詢室,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諮詢輔導員,開設心理健康輔導課程或者講座,對學生開展心理健康諮詢輔導。

  在安全預防上,學校應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和人身安全防範技能演練,使學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自我保護技能。

  在校園安保上,學校應當建立安全保衛制度,設立安全保衛機構,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專業安全保衛人員和設備,在校園門口和校內重要場所安裝視頻監控和入侵報警等技術防範設施,並與公安機關實施聯網監控。《條例》(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學校不得以安全設施升級、配備安保人員為由,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教職員工不得體罰學生 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慶典

  《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以及超越其行為能力或者自我保護能力的各類危險性活動;不得在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地開展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活動。

  教職員工不得體罰、侮辱學生,防止對學生造成身心傷害。教職員工和臨時工作人員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採取調整工作崗位、離崗治療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學生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五種情況學校應承擔責任

  《條例》(徵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和參加學校組織的活動受到人身損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規定確定責任主體:

  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受到的人身損害,學校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受到的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因學生或者其監護人自身行為造成的,或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告知特定疾病、特異體質或者其他異常生理、心理情況造成的,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承擔責任,但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由學校以外人員或者其他學生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因學校教職員工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學生傷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未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或者履行不及時而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在其責任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此外,學生見義勇為而受到人身傷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害人、不能確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沒有賠償能力的,相關受益人應當在受益範圍內對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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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學校安全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已在武漢市政府法制網上公佈,市民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7月18日前在網頁上提交建議或來函告知。同時,武漢市政府法制辦將召開條例起草徵求意見座談會,並徵集參會的學生家長代表,請有意參加者於7月18日前將本人姓名、職業、工作單位、聯絡方式、子女姓名及子女所在學校、班(年)級等相關信息在網頁上提交。(座談會時間另行通知) (楚天金報) □本報記者胡誠 通訊員周凱 實習生李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