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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搗亂”,澳洲“逍遙游”打折扣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牛網 解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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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澳洲大堡礁逍遙純玩游”前,江先生投了“安心游”旅游保險。旅游途中,他的行程受颱風影響打了折扣。為此,他訴至法院。近日,市一中院支持了江先生的部分訴請。

  【案件回放】

  2010年12月,江先生與某旅行社簽訂合同,參加該旅行社組織的“澳洲大堡礁逍遙純玩游”,行程共計8天6晚。出行前,江先生投了“安心游”旅游保險,該公司向江先生出具保單,保單上記載的理賠項目包括:旅程延誤、行李延誤、旅程變更、財産損失和慰問探訪等費用補償。但保險公司並未向江先生提供保險合同條款,只在保單上提示江先生可通過熱線電話或官方網站了解保險合同具體內容。

  江先生在澳洲旅游過程中,因受颱風影響,不僅未能參觀大堡礁,而且還在澳洲多滯留了1天。為此,江先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旅程延誤、旅程變更等各項費用補償。保險公司認為,按保險合同條款對保單的解釋,這些項目的理賠都是有前提條件的,江先生的情況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所以拒絕理賠。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江先生對旅程延誤、旅程變更兩項的理賠要求。江先生不服,認為行李延誤、財産損失等補償費用也應獲支持,遂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江先生旅程雖遇颱風而變更和延誤,但並未發生行李延誤、財産損失等情況,所以這幾項費用不應獲支持。

  【以案説法】

  問:保險公司未交付保險合同,僅在保單上提示可通過電話、網站了解合同條款,這些合同條款對雙方是否有拘束力?

  答:本案中,保險公司僅向投保人交付了保單,未交付保險條款,而對保險條款的內容,江先生當時根本不知道,因此這些保險條款的內容不能成為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拘束力。

  問:對保單上記載的各項理賠項目,應如何解釋?

  答:當保險公司和被保險人對某一格式條款出現不同理解時,首先應當按社會一般觀念,也就是社會對該條款的通常的、合理的理解進行解釋。如果按通常理解仍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那麼就應當以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本案涉及的旅程延誤、行李延誤、財産損失、旅程變更等項目,雖然保單上並未對此作出明確解釋,但按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能夠了解這些項目的基本含義。江先生旅程雖遇颱風而變更和延誤,但並未發生行李延誤、財産損失和慰問探訪等情況,這些費用不應獲支持。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産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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