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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擬規定擅拆30年以上歷史建築可罰款5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5日 09: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武漢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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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拆優秀歷史建築可罰50萬

  《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草案)》昨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明確規定,擅自拆除優秀歷史建築最高罰50萬元。

  武漢優秀歷史建築,除滿足建成30年以上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建築本身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能反映本市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為著名建築師代表作或名人故居;在近現代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紀念意義等。

  《條例(草案)》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優秀歷史建築的,由房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凡擅自拆改優秀歷史建築圍墻、改變外墻材料和色彩、改變原有造型和風格、損壞承重結構等行為,房屋主管部門除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外,還將處以最高10萬元罰款。(記者 夏琼 實習生 萬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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