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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制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一手遮天”行為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3日 20: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股票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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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7月13日電(記者楊迪)今日,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對投資者提出的涉及資本市場的9大方面熱點問題進行了集中回應。

  問:中國證監會推出新股發行價可以由承銷商與發行公司直接定價的新政,這有可能再次使得兩個發行主體得到更大的利益滿足,過去的高定價發行必須有20家機構投資者詢價才可以實現,現在無異於一手遮天。監管部門如何遏制利益輸送行為?(網友 IP:58.218.205.★)

  答:我們和您一樣十分關心新股發行制度設計中公平及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證監會也一直致力於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的定價方式。為了改變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增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定價方式的靈活性,鼓勵發行人和承銷商創新定價方式,證監會於2012年5月修訂《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對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選擇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的,證監會要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認真論證,審慎提出定價方案,嚴格履行相關程序,並提前向監管部門報備。

  為了防止自主定價等過程中出現利益輸送等行為,證監會在《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辦法》中明確規定,無論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採取何種定價方式,對於明顯高於同行業相關水平的定價,將要求發行人和相關仲介機構強化信息披露、深入揭示風險,甚至重新詢價或重新提請發審會審議。對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違規輸送利益的,證監會嚴格監管並視情節採取監管談話、出示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認定不適當人選、市場禁入等措施,對涉嫌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依據現行法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無論採取何種定價方式,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均需向網下詢價對象(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和網上公眾投資者發行,投資者自主決定是否接受發行價格並自主決定是否申購繳款。倘若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了高於市場水平和投資者無法接受的價格,將無法獲得投資者認可並導致大量包銷或中止發行。就是説,可以通過加強市場約束和行為約束機制,制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一手遮天”行為的發生。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圍繞以信息披露為核心,深入推進各項改革措施,要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深入揭示投資風險、經營風險的同時,需不斷提示投資者申購新股有風險。我們也相信廣大投資者會在充分了解相關信息,理性分析、冷靜判斷發行定價合理性的基礎上,審慎參與新股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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