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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建畜禽養殖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19: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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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7月5日電(記者 劉奕湛)國務院法制辦5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佈了《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為加強對特殊區域的環境保護,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據了解,該條例主要從畜牧業發展規劃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禁養區和限養區、建設環評、環保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規定了畜禽養殖污染的預防措施。

  徵求意見稿規定,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要充分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由環保部門會同農業部門制定,要充分畜禽養殖生産佈局,明確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設施建設、防治措施等內容。

  徵求意見稿規定,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要依法進行環評,環評文件要包括廢棄物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時授權環保部商農業部確定需要進行環評的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範圍和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要建設廢棄物貯存設施,並根據需要配套建設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或委託其他單位代為處理畜禽養殖廢棄物。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畜禽養殖廢棄物要及時收集、貯存、清運,採取防滲漏和防惡臭措施;廢棄物未經無害化處理的,不得直接向水體等環境排放;對於染疫畜禽及病害廢棄物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業無害化處理。

  此外,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制度設計上,設計了區別於一般的工業污染治理模式,着重體現“以獎促治”的管理思路。徵求意見稿規定,對於標準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評收費,由各級地方政府給予補助。養殖場、養殖小區在達標排放的基礎上,自願進一步消減排污量的,由縣、鄉政府給予獎勵,並優先列入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資金扶持範圍。

  另對可能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徵求意見稿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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