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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銀行爆炸案維持原判 進入死刑核準階段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6日 0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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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王海劍在庭審現場。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電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5日對武漢特大銀行爆炸案作出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主犯王海劍一審被判死刑,從犯王偉、王安安分別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0年10月,王海劍開始自學製造爆炸物,並與王偉、王安安等人共同測試爆炸物效果。三人多次預謀通過爆炸的方式搶劫銀行運鈔車。同年8月,王偉、王安安表示不再參與犯罪。2011年12月1日17時30分許,王海劍在銀行門前引爆事先安置好的爆炸物,致2人死亡,15人受傷。

  一審判決後,王海劍、王偉、王安安提出上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海劍在犯罪過程中有正常思維能力,有明顯自我保護能力,回答問題清晰、思維敏捷,且家人沒能提供其具有精神病史的合法證據,王偉、王安安未採取手段制止犯罪發生,三人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此駁回上訴,維持王海劍死刑的刑事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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