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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背信拒賠七年保單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0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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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申東 通訊員陳艷超 1999年至2003年,李某父親因病先後多次住院治療。2004年某保險公司業務員田某找到李某父親,向其介紹了某人身險種,在投保時李某父親已明確告知自己患病,而田某並未對此進行詳細詢問和調查,便簽訂了保險合同。2011年3月,李某父親病故,保險公司卻以當初在簽訂合同時未盡到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賠付並要求解除合同。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海原縣法院審理後,以保險公司未盡到法定説明義務、違背最大誠信原則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以案釋法

  明知患病仍承保合同有效

  雖然李某父親在保險單上面簽字,並不意味着投保人李某父親對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免除責任條款是了解和清楚的,保險公司應提供證據證明對於免除責任條款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進行了明確説明。在保險人簽訂合同時,業務員明知投保人有重大疾病而與其簽訂合同,即保險公司認為投保人所患有的重大疾病不足以影響其承保和變更保險費率,因此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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