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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裝修致樓下屋頂滲水 法院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1日 15: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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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一樓住戶的屋頂出現間歇性滲水,經多次查找測試,確定是二樓住戶衞生間滲漏導致。因維修方案和賠償數額協商未果,兩家鄰居對簿公堂。由於雙方在指定期間內均未提出鑒定申請,一審法院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1600余元。

  趙某夫婦住在北辰區某居民小區的一樓。2010年年底,樓上的李某裝修衞生間後,趙某家的客廳和臥室屋頂開始陸續出現滲水跡象。趙某夫婦通知李某,但經多次查找未能確定原因,滲水間歇持續。2011年7月,通過種種測試確定是李某的衞生間滲水導致。雙方協商後,李某做了部分維修,但就進一步維修方案和賠償數額發生爭議,趙某夫婦將李某告上法庭。

  原告訴稱,被告裝修衞生間導致原告客廳臥室屋頂滲漏,被告拖延維修;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於2011年8月才維修衞生間。隨後,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維修屋頂問題,被告不予配合,故請求法院判被告賠償原告恢復房屋原狀的工料費、燈具拆裝費、保潔費、照片沖印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共計3000余元。

  被告辯稱,被告多次配合原告查找滲漏原因,最後才確定因衞生間滲漏導致。被告及時維修,現已不再滲漏。原告所述損失部分與滲水無關,故只認可賠償合理部分。

  北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承擔侵權責任。現原、被告均確認原告房屋滲漏係被告衞生間滲水所致,也曾進行部分維修,故被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經法院釋明,由於在指定的期限內,原、被告均未對原告房屋損失結果提出鑒定申請;在原告確有損失而被告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的情況下,應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自由裁量確認相關損失數額。

  考慮維修屋頂面積、被告已予以部分修復、已滲透部分和未滲透部分維修的不同處理方式等因素,法院酌情確認由被告賠償原告恢復原狀費用、燈具拆裝費、清潔費等共1400元。原告主張賠償照片沖洗費、複印費、交通費等,提交證據雖不足以證實,但原告因訴訟確有上述支出,故法院酌情支持200余元。原告主張其他損失證據不足,難以支持,可另案解決。綜上,一審判決被告自判決生效後3日內賠償原告1600余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記者馮琳通訊員於翔劉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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