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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副局長不能止於行政問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1日 1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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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12日,湖北省通城縣廣播電影電視局原副局長徐某無證醉酒駕駛被警方查獲後,要求廣電局工作人員拔掉無線警用通信轉信基地臺電源。5月16日,湖北省紀委監察廳通報:通城縣紀委給予行政亂作為的徐某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縣監察局給予行政撤職處分。(5月18日《南方都市報》)

  筆者認為,通城縣廣電官員醉駕被查斷掉警用通信電源,僅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並不妥當。因為,徐某的行為實際已涉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新聞事實看,徐某利用副局長的身份下令工作人員拔掉無線警用通信轉信基地臺電源,導致無線警用通信轉信基地臺11個小時無法工作,嚴重影響了警方的正常辦案,危害公共安全。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徐某醉駕被查後斷掉警用通信電源,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濫用職權,妨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因此,徐某同時涉嫌構成瀆職犯罪。

  如果僅僅只是行政問責,有損法律的公平正義。(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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