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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豈能隨意找人代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18: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湖北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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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湖北宜城5月17日電 宜城法院的一名法官在一審判決後將本應送達給第三人的判決書交由原告代理律師代收,使第三人在二審開庭當日才看到判決書,導致二審中止審理至今。5月17日,經宜城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法院對該法官作出了記大過處分。

  2008年6月2日,嚴某向宜城法院起訴,要求秦某償還2000年9月30日至12月25日期間,秦在任宜城市新建化工廠十堰門市部負責人時所欠的乙炔氣、氧氣款共計11000元。法院審理後判決秦某歸還嚴某4230.50元。秦某不服向提出上訴,襄陽市中級法院於2009年8月3日以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裁定發回重審。宜城法院重審後於2011年1月18日判決秦某償還嚴某8140元。秦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訴。襄陽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時,由於案件第三人當時才收到由原告代理律師轉交的一審判決書,導致不能正常開庭,至今案件無法審結。

  2012年3月9日,秦某向宜城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對法院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察院辦案人員審查全部案件材料後發現,宜城法院對此案重審後,主審法官於2011年4月26日將判決書送達原告的代理律師黃某。因案件的第三人宜城市新建工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嚴某某與原告嚴某是親兄弟,該法官便將本應送達給第三人的判決書交由黃某代收,讓黃轉交給嚴某某。黃某直到二審開庭當日才將判決書交給嚴某某,使嚴某某沒有時間準備應訴材料,向法庭建議延期。檢察院的辦案人員認為,根據法律規定,一個律師不可能同時為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作代理人,因此,作為原告嚴某代理律師的黃某無權代收第三人嚴某某的判決書,法院的做法屬於程序違法。

  2012年4月10日,宜城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法院糾正違法行為。法院收到建議後非常重視,及時進行了整改,對違反程序的法官給予記大過處分,並召集案件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促使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至此,一起長達四年的合同糾紛訴訟終於畫上了圓滿的句號。(周宜 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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