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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民"被"當法定代表人 官司纏身方知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7日 16: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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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當法定代表人

  官司纏身方知情

  一市民通過法院討回公道

  鄭州市民張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一家工廠的法定代表人,後該廠面臨債務糾紛,張先生被法院傳喚才知道這一隱情,遂一紙訴狀將這家工廠的負責人及其主管單位告上法庭。4日,金水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

  張先生的戶籍1996年由禹州遷至鄭州,落戶在表姐夫宋某的戶口本名下。當時宋某是該工廠的實際負責人之一。1999年1月,宋某及某民政局在張先生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任命為該廠的法定代表人。

  2008年7月12日,該廠因未按規定年檢,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並被要求清理完債權債務後向工商機關申請登出登記。2009年5月,法官找到張先生,告知他作為該廠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履行法定義務並且要對其採取司法拘留措施,張先生才知道姓名被冒用了,交了兩萬元保證金,才暫時免受羈押之苦。

  張先生表示,此事使他的人格尊嚴受到貶損,精神上受到傷害,要求該廠負責人及其主管單位向他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經鑒定,1999年變更登記申請書中張先生的簽名不是本人所寫,張先生也從未行使過該廠法定代表人的權利。

  故法院作出判決:宋某對張先生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某民政局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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