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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見利違約,消費者告到法庭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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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卓小疇通訊員羅文勇)雙方原本簽訂了《優先意向登記表》,但房價上升後,開發商竟單方面反悔,拒簽《商品房買賣合同》。近日,清城區法院審理了該起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判決開發商按《優先意向登記表》約定的房屋單價建立商品房買賣關係。

  回放::金10萬元,簽訂《優先意向登記表》2009年4月23日和2009年6月3日,位於清城區的某商品樓尚處於開發建設期,購房者吳某與開發商就1幢首層商鋪103號、二層商鋪201、202號房,分別簽訂了二份《優先意向登記表》。登記表約定,房屋首層商鋪103號參考建築面積42.27平方米,成交單價為15000元/平方米(按建築面積計算);二層商鋪201、202號房參考建築面積632.55平方米,成交單價為2600元/平方米,最終成交的面積以政府部門最終測繪的面積為準,並約定交付相應定金共10萬元,待商鋪符合銷售條件後即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其後,吳某按約定向開發商支付了10萬元,開發商亦向吳某開具收款收據,註明收到吳某購買上述商鋪購房款10萬元。

  爭議:開發商擅自將商鋪出租給第三方

  2011年11月25日,開發商取得了房屋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鋪具備交易條件。然而,此時商鋪的市場價格已比之前約定的成交單價翻了幾倍。期間,開發商擅自將吳某所購買的三間商鋪出租給第三方租賃經營。為此,吳某多次找開發商理論,要求訂立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商鋪。但開發商辯稱,雙方所簽訂的只是優先購買登記表,尚未形成買賣關係,拒絕交付商鋪。為此,吳某只得起訴至法院。

  判決:符合條件的《優先意向登記表》具有約束力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所訂立的《優先意向登記表》形式上雖為“意向”,但明確約定了買賣雙方的基本情況、房屋的位置、面積、單價及付款方式,且開發商也已按約定收受部分購房款。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優先意向登記表》實際上已構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這種約定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否則約定條款形同虛設,可由開發商隨意更改,致平等主體合同另一方於完全的被動和不利,顯然違背公平與自願的原則。據此,法院判決開發商應按《優先意向登記表》約定的房屋單價建立商品房買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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