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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紹興檢方查出兩起假立功案 原審判決抗訴後獲改判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2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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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浙江3月31日電(記者范躍紅 通訊員曉雯)昨天下午,浙江省紹興市檢察院收到了紹興市越城區法院寄來的再審判決書:由該院提出抗訴的陳剛受賄案經紹興市中級法院指令再審,紹興市越城區法院近日作出再審判決,對陳剛撤銷一審判決,依法不認定其具有立功情節,量刑由原來的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五萬元,改為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産十萬元。

  這也是去年以來紹興市檢察院抗訴成功的第二起假立功案件。

  2009年,紹興市越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紹興市某局幹部陳剛犯受賄罪,有立功情節,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産五萬元。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紹興市越城區檢察院根據新發現的證據,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陳剛有立功情節有誤。於是,提請紹興市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紹興市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陳剛係因涉嫌受賄羈押在嵊州市看守所期間,在嵊州市看守所管教民警周梅興、王國偉徇私枉法幫助下虛假立功,原審判決認定他有立功情節確有錯誤,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應依法予以糾正,向紹興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紹興市越城區法院根據市中級法院下達的再審指令,於近日開庭審理後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對原審錯誤判決依法予以了糾正。

  2010年5月21日嵊州市法院作出判決,一審認定趙孟勇因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組織他人偷越國境、參與偷越國境,情節嚴重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和偷越國境罪,因他歸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從輕處罰,決定以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偷越國境罪判處他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嵊州市檢察院在辦理其他案件過程中發現並證實趙孟勇在周梅興等徇私枉法幫助下虛假立功,原審判決認定他有立功情節確有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今年2月初,經紹興市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再審後採納了檢察機關抗訴的意見,撤銷了對趙孟勇的一審判決,執行刑由原來的二年二個月改為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與此同時,周梅興、王國偉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嵊州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去年10月20日,周梅興、王國偉分別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半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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