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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4月1日起實施 私自儲存危化品最高罰10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1日 2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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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3月30日電《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9月2日公佈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草案)》於2011年9月21日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截止日期為2011年10月30日。

  按照2011年立法計劃,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草案)》。為提高規章質量,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草案)》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記者日前獲悉,《辦法(草案)》共7章38條,最終確定的新《辦法》內容增加到8章54條,內容變化較大。

  新《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同時,新《辦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安全條件審查未通過,新建、改建、擴建生産、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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