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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國棟訴成都謝菲聯球員轉會合同糾紛一案宣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1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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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島國棟”訴“成都謝菲聯”球員轉會合同糾紛案宣判

  “成都謝菲聯”需支付50萬元

  今日(27日),青島國棟足球俱樂部訴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宣判,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原告青島國棟足球俱樂部支付50萬元。

  原告訴稱,2008年1月,原被告簽訂《關於引進青島等兩名青年球員協議》。被告引進原告長期培養的李建濱、高翔兩名球員。雙方就球員轉會及有關費用達成一致,並在協議中對轉會費用及支付方式作了明確約定。兩名球員轉會後,被告僅履行協議的部分義務。李建濱不僅代表被告在中超比賽中上場,且入選了國奧隊18人比賽名單和國家隊A級比賽18人名單。根據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人民幣50萬元,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脫。原告遂訴請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幣50萬元。

  經審理查明,協議約定,高翔、李建濱係乙方(青島國棟)長期培養球員,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成都謝菲聯)儘快辦理上述兩球員的所有轉會手續;上述兩名球員中,如在2008、2009兩個賽季中代表甲方一隊在中超聯賽正式比賽中上場,甲方將一次性支付乙方每名球員人民幣5萬元;上述兩名球員中,如入選中國國奧隊奧運會小組賽、決賽18人比賽名單,甲方將一次性支付乙方每名球員20萬元;上述兩人中,如入選中國國家隊國際A級比賽18人名單,甲方將一次性支付乙方每名球員人民幣30萬元。2009年9月14日,被告向原告轉賬支付了10萬元。

  另查明,李建濱、高翔於2008、2009賽季中代表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在中超聯賽正式比賽中上場;另有李建濱於2010年入選中國國奧隊並正式參加比賽,同年進入亞洲盃中國國家隊23人名單。

  法院對該協議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被告在庭審中認為在《關於引進青島等兩名青年球員協議》之外另有協議,應當舉證予以證明,但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對其陳述予以佐證,因此不予採信;對於被告關於訴訟時效的抗辯,經審查認為《關於引進青島等兩名青年球員協議》未對付款期限進行約定,對被告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李建濱於2010年進入中國國奧隊並參加國際A級比賽,同年進入中國國家隊23人名單,故協議約定的支付條件已成就,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約定支付5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楊傲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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