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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墊付”必須於法有據(來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0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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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江蘇常州溧陽開發區替故意傷害罪嫌犯周某(開發區一項目的施工負責人)支付給死者家屬90余萬元賠償金。此事曝光後,開發區管委會在網上發表聲明,稱賠款實為借款,主要出於“維穩”考慮。

  涉嫌故意傷害他人致死本屬刑事案件,是非曲直理應由司法機關公開審理、公正判決。無論是案件調解中的先行賠付,還是依法審判後的民事賠償,最終都應由責任人承擔支付。濫用行政權力的“替罪買單”,既是行政越位,也會破壞司法的公平與程序的正義。

  即便出於安撫受害人家屬情緒的需要,相關部門也應在行政職責範圍內展開溝通與調解,而不能什麼都打着“維護社會穩定”的旗號。否則,這種為特定人支付的“借款”,既難達到對所有公民的一視同仁,也難免引起猜疑。

  (湖北 汪昌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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