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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儲戶存錯錢真的無法要回嗎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1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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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程家姐妹將本要存到叔叔程仕勝郵政卡裏的錢錯誤地存到了一個叫王彥彥的人的卡裏面。當事人想追回,銀行説“別人卡裏的錢,我無權給你”、“你將錢存入他人賬戶與銀行無關,損失也應自行承擔”。起訴要求調取該卡主人的信息,法院説“這樣做是替一方當事人取證,不公平”、“銀行不存在違反客戶指令進行操作的行為,不存在違約情形”。

  看到了程家姐妹的遭遇,筆者如鯁在喉。銀行和法院的理由,核心意思是:銀行是在程文成的指令下將錢存進了程提供的卡裏面,並且其在存款憑單“本憑條內容已經本人審核無誤”處簽字確認,錯誤是程文成犯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理應由本人承擔。這種説法將銀行當做一個被動承受儲戶指令、毫無是非分辨能力的機器,而把銀行作為儲蓄存款合同民事主體所應承擔的及時提醒義務和形式審查義務撇得一乾二淨。

  先説及時提醒義務。按照一般理解,儲戶的存款指令當以手填的存款憑單為準。存多少錢,存給誰,存款憑單上都應該體現出來。銀行按照儲戶填寫的內容操作完成後,由儲戶本人(或者代理人)簽字確認無誤,交易便算完成。

  作為一個“第一次去銀行,都不知道叫號是怎麼回事”的村婦,不會填寫存款憑單實屬情有可原。銀行應該考慮到此類儲戶的特殊情況,並及時給予指導提醒。這既是銀行的當然義務,也是《合同法》公平原則的體現。因此當銀行發現存款憑單中“用戶填寫”一欄為空白時,它就應該提醒程文成進行準確填寫。如果銀行及時履行了此項義務,那麼存儲卡裏面的電子信息顯示的戶名是“王彥彥”,而存款單上手填的戶名是“程仕勝”,這個重大不一致的情形很可能會被立即發現。從這個角度來説,正是由於銀行工作人員沒有盡到及時提醒的義務,才導致了儲戶的損失。但是判決書説“……銀行雖未要求客戶在‘用戶填寫’一欄對相關事項進行填寫,在業務辦理過程中存在瑕疵,但該瑕疵與所訴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給儲戶造成7600元損失的重大過失行為,在法院看來僅僅是“瑕疵”,這瑕疵還與損失無“因果關係”。令人無法信服。

  再説形式審查義務。根據銀行機打的存款憑單顯示,戶名一欄打印的是“王彥彥”;而右下方“本憑條內容已經本人審核無誤(簽字)”欄內則是手寫的“程仕勝”。這麼明顯的形式錯誤,銀行工作人員居然就沒有發現,還理直氣壯地把“自己沒有履行審查義務”作為抗辯理由:你簽字確認了,就是你的錯,和我無關。這種蠻橫強硬態度讓壟斷老大的“霸王作風”盡顯無疑。

  最後説一點。主審法官講“……法院如果調取案外人的個人信息,就是在替一方當事人調查取證,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違反公平原則……”對此言論筆者不敢茍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白紙黑字,所謂“違反法律規定”從何談起?筆者不曉得法官所謂“公平”的衡量標準是什麼,只是想問一聲:作為京城的外來務工人員,由於疏忽將7600元錯打到別人的賬戶上,眼睜睜看著別人享受着從天而降的“餡餅”卻要不回來,這樣就公平了不成?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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