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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有法律效力 不兌現可起訴發佈人(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報業網-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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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聽時間:1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劉俊傑(江蘇袁勝寒律師事務所)

  王女士:上個月,我在小區路邊電線桿上看見一張尋狗啟事,失主稱寵物狗丟了,若有人發現並將狗送還,失主將給予3000元獎勵。當時沒留心,沒想到幾天后我真的看見了啟事中那只狗並聯絡失主交還給他,失主卻未兌現3000元錢。請問我能向失主要這3000元獎勵嗎?

  劉律師:可以。失主張貼尋狗啟事,並承諾誰若能尋找到寵物狗就獎勵誰3000元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懸賞廣告,失主的這種承諾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有人完成了啟事中的懸賞行為後,懸賞廣告的發佈人和懸賞行為完成人之間就已經産生債權債務關係,懸賞人必須支付懸賞酬金給懸賞行為完成人。本案中,王女士找到寵物狗並收留,後又聯絡失主送還,已經具備了失主承諾的給付3000元獎勵的條件,失主應該根據啟事中的承諾,給予王女士獎勵,若失主不給,王女士可向法院起訴。

  蘇女士:我兒子今年2月15日受聘到一家工廠擔任保安。約定試用期為1個月。上班第5天,他在工作時被幾個人無故打傷,到2月28日已花去人民幣3萬多元。單位説還在試用期,只支付了1萬元就不管了。我想向律師諮詢一下, 我兒子可以算工傷嗎?

  劉律師: 首先您的兒子已經於2月15日與工廠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現在雖然還在試用期,但這與工傷認定及工傷待遇並無直接關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您兒子在工廠工作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被別人無故打傷,是法定的工傷情形。另如果單位未替您兒子參加工傷保險,按照法律規定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法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全額支付。建議你向孩子單位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報工傷,並保留好單據以便主張權利。

  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金路律師事務所孫軍律師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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