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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43萬獲刑11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蘭州晚報 晚報雒煥素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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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原金昌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蔣世榮受賄一案,近日經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55歲的蔣世榮係原金昌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經審理查明,2007年,金昌西立商貿公司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過程中,該公司經理孟某、副經理劉某向被告人蔣世榮提出幫忙儘快辦理並許諾給好處費。後孟某安排劉某按蔣世榮的要求將10萬元存入石某的銀行卡。土地出讓手續辦理完畢後,在蔣世榮催促下,劉某又送給蔣世榮現金3萬元。2007年初,甘肅萬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林某找蔣世榮幫忙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期間,蔣世榮提出要20萬元好處費。同年6月,林某將20萬元現金送給蔣世榮。

  2008年6月,金昌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金川區柴灣灘土地復墾整理項目,被告人蔣世榮與王永生(另案處理)商議,找一個有資質的公司,由可靠的人參加該項目投標賺錢。期間,金昌市國土資源局金川分區原副局長丁同年(另案處理)多次找王永生幫忙參與該項目工程投標。後經王永生同意,丁同年借用甘肅省網架工程公司的資質,參加柴灣灘土地復墾整理項目的工程招標。被告人王永生利用職務便利,使甘肅省網架工程公司以1079459.5元的價格順利中標該項目工程第一標段。在工程竣工前,蔣世榮通過王永生收受丁同年從甘肅省網架工程公司項目部賬戶上提取的現金10萬元。

  法院二審判決如下:被告人蔣世榮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贓款20萬元予以沒收,未退回的贓款23萬元繼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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