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市民纜繩掉落被砸傷 滑雪場被判賠償游客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天津北方網訊:馬先生與朋友到某滑雪場購票後,進行滑雪娛樂,在乘坐纜車的過程中,乘坐位置上方的纜繩突然掉落將頭部砸傷。經醫院確診,事故造成腦外傷,頭面部、右肩部軟組織損傷,在急診病房住院四天后出院,根據醫囑在家靜養兩個月。

  出院後,馬先生找到滑雪場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但是,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馬先生認為,滑雪場在經營過程中未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對他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滑雪場賠償一次性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共計8638.65元。

  【法院判決】

  庭審中,滑雪場辯稱,馬先生受傷是因一名游客滑出拖牽道,造成拖索鋼索將其碰傷。並且因原告未能提供門票副券,認為其是私自進入滑雪場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馬先生滑雪和受傷的事實證據,被告關於馬先生私自進入滑雪場的主張並不成立。根據法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滑雪場應保障其滑雪場設施的安全性,未能盡到此義務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8638.65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律師評析】

  本案係一宗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馬先生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公共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問題。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馬先生作為消費者到滑雪場進行滑雪娛樂,滑雪場作為公共場所,在管理和經營活動中應當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産的安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和第十八條第一款對此亦有明確規定。

  其次,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滑雪場在庭審中沒有舉證證明其沒有過錯,根據上述規定,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具體到本案中,滑雪場作為公共場所,其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此條規定,馬先生在滑雪娛樂時因身體受到傷害,向滑雪場主張賠償其相關損失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當得到支持。

  擊水律師事務所:鮑宏聲

熱詞:

  • 滑雪場
  • 游客
  • 賠償責任
  • 賠償原告
  • 安全保障義務
  • 醫療費
  • 行為人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民法通則
  • 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