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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一涉貪法官更十審判無罪 提出求償被呼"離譜"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9: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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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11日電 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台北地院前法官許聰元被控貪污,多次判有罪,更審改判無罪,因為檢察官上訴逾期,全案確定;許聰元在偵審期間被羈押七十七天,自認坐獄,還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金”,要求補償每天最高金額五千元(新台幣,下同)。

  臺法院認為,許聰元確實多次和案件當事人的員工進出酒店,席間有人請托關説,但仍決定給予每天兩千元的補償金,總計補償他十五萬四千元。當初參與偵辦許聰元貪污案的辦案人員直呼,“太離譜了”!

  報道稱,前法官許聰元當年審理股市作手“美濃吳”吳京遂炒股案,被控收賄;一審判有罪,二、三審在有罪和無罪之間擺蕩,更九審判七年兩個月,但更十審又以更六審檢方就上訴逾期為由,改判無罪,前年底定讞。

  許聰元獲判無罪後,以官司纏訟十六年四個多月讓他身體及精神都受到重大損害,先依“冤獄賠償法”提出求償;就他在案發之初被羈押的七十七天,以每天五千元金額計算,索賠三十八萬五千元。

  去年三月,臺法院決定以每天五千元的最高額,如數賠償許聰元;但“司法院冤獄賠償復議委員會”認為有爭議,撤銷發回重新審理。

  去年八月,法院審酌豪門酒店人員等證詞,認為許聰元曾與吳京遂員工多次到酒店消費,違反法官應謹言慎行等規範;不僅道德有可議之處,而且非一般道德觀念所能容許,駁回他的要求。

  法院這次依去年新通過的“刑事補償法”,認為許聰元與吳京遂員工多次出入酒店的行為,已逾越一般社會觀念能容忍的程度,因案被羈押,自己也須擔負相當責任;如給予一天五千元補償金顯然過高,決定補償一天兩千元。

  許聰元與“最高檢察署”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後二十日內,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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