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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大地欺詐上市案一審量刑偏輕 昆明檢方抗訴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正義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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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義網昆明2月11日電(記者肖鳳珍 何赟 通訊員殷靈)雲南綠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欺詐發行股票案經昆明市官渡區法院於2011年12月6日作出一審判決後,即刻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昆明市檢察院經過開展全面審查工作,於近日按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2004年至2007年,綠大地公司董事長何學葵與財務總監蔣凱西欲將綠大地公司上市,隨後與公司財務顧問龐明星進行商議和策劃。為了在最短的時間內成功上市,2004年何學葵等人共謀,由趙海麗、趙海艷登記註冊了一批由綠大地公司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並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採取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産、虛增收入。2007年綠大地公司上市時,其招股説明書中披露該公司3年累計收入為6.26億元,其中有2.96億元都是虛構出來的。上市之後,綠大地公司於2007年至2009年期間,又通過三塊土地使用權、土壤改良等項目造假,虛增資産高達2.5億元。

  2011年2月至3月間,何學葵等5人陸續被批捕。同年12月6日,法院一審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綠大地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判處何學葵及其他四名被告人緩刑。

  判決後,昆明市檢察院開展全面審查工作,並補充調取大量證據,及時審查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還邀請多名法學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最後形成抗訴意見,提出抗訴。抗訴理由是:第一,原審法院對其認定的欺詐發行股票罪量刑偏輕;第二,應當認定被告單位及各被告人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因為綠大地公司雖然前後使用同一虛假信息,但其報告或披露的對象分別是證監會等發行審核部門和公眾,對象不同,因此不存在重復評價的問題。同時,三次違規披露重要信息,已達到“多次”的立案追訴標準。第三,原審審級違法。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涉嫌證券期貨犯罪的第一審案件,應由中級法院管轄,同級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因此本案應當由昆明市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而非由區一級法院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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