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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申請 要出具決定書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3日 0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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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0日對外發佈了《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統一規範法院立案機構

  《立案規定》明確,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由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門統一負責審查立案。

  統一要求法院出具收訖憑證

  《立案規定》對此加以延伸,規定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或者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均應向賠償請求人出具收訖憑證。

  對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

  《立案規定》一方面限定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對賠償申請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出具決定書,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另一方面對於不予受理的情形給予程序救濟,規定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立案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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