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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約跳槽或要賠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徵民意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3日 2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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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就“實施勞動合同法若干規定”徵民意

  (記者 黃艷)昨日,廣東省法制辦發佈“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若干規定(送審稿)”(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並進行立法徵求意見,市民可在3月2日之前登錄廣東省法制辦網站(http://www.fzb.gd.gov.cn/)發表意見。 送審稿中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勞動者未按規定時間提前提出辭職,造成單位損失也將面臨賠償。

  “若干規定”提出,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此外,勞動合同期滿時因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情形而續延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外,此次廣東省的“若干規定”中明確,在一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該情形存續期間不計算在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一個月期限內,包括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情況。

  此外,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間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無法證明損失數額的,賠償金額以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為基數,按照其未提前通知的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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