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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物業稅致房價下降 有調節貧富差距作用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2月07日 14:10 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12月7日電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表示,在“十一五”期間,中國將逐步推行物業稅。一時間,關於物業稅的討論鋪天蓋地。房價遲遲無法回落,購房費用名目繁多似乎成為“罪魁禍首”之一,不管是房産業者還是媒介記者,不管是已經購房的消費者還是觀望中的老百姓,也順理成章寄希望於在房産領域實行統一稅收,減輕購房者的負擔。

  大家關心的焦點是:物業稅是一種什麼稅?“決定”要求的“條件具備”是何時具備?實施時應“統一規範”且“應取消有關收費”是否可以真正執行和操作?

  據《市場報》報道,有專家認為,物業稅實際是財産稅,它的開徵具有填補中國現行稅制中財産稅缺失的特殊功能,對於調節貧富差距有著比其他稅種更重要的作用。

   物業稅的開徵將打破財産稅對個人零稅負的局面

  在物業稅徵收討論中,出現了物業稅調節貧富差距的説法。事實上是否如此?為什麼會如此?關於物業稅的調節對象,首先得先清楚物業稅的定位。在北大展望論壇上,中國社科院財貿所副所長高培勇分析,物業稅實際上是從香港房地産稅中移植的概念,他説,有很多人呼籲讓物業稅換回原來的名稱“房地産稅”。如果把它看作房地産稅,實際上就是財産稅系列之一。所以,如果開徵物業稅,就意味著中國開始徵收財産稅了。因此,他認為,首先要把物業稅當財産稅來加以認識,加以定位。“一旦把物業稅提到財産稅這個層面上,物業稅的開徵具有填補中國現行稅制中財産稅缺失的特殊功能。財産稅對個人還是屬於零稅負的階段。”

  高培勇指出,物業稅一旦開徵,就填補了財産稅的缺失,意味著中國真正啟動了調節貧富差距的工程。貧富差距是在三個層面上表現出來的。第一個是收入。第二個層面是消費或支出。第三是財産。稅收制度對貧富差距的調節,應該是全面的調節,而不僅僅限于前兩個層面。現在在收入環節,有個人所得稅調節。在消費環節,有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的配合去調節。而在財産環節,沒有任何調節。放著對貧富差距影響最大、具有基礎作用的財産不去觸動,而僅僅停留在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等等方面,對中國的貧富差距的調節是微不足道的。

  對於有人認為“豪宅稅負將加重”,中央財經大學證券稅收研究所所長劉桓教授卻認為這是過分擔憂。他説,物業稅一旦開徵將實行“一刀切”的稅率。因為,房屋的佔地面積是固定的,房價的高低已經體現了地價的高低,所以不論是豪宅還是普通住宅按照統一稅率徵收就可以體現“公平”,豪宅的房價較普通住宅更高,按照同一稅率徵收,其繳納的物業稅相應也更高。同樣道理,地域差異對物業稅徵收也沒有太大影響。因為,各地不同的房價已經體現了地域差異。

   物業稅是一個穩步推進的過程 短時間內開徵不太可能

  物業稅開征討論已久,但劉桓認為,既然今年物業稅被明確地寫入“十一五”規劃,就標誌著未來5年內我國將開徵這一稅種。至於何時出臺,何時可以操作,條件具備與否,現在從各方説法可以看出,物業稅仍在醞釀之中。

  出臺物業稅作為一次影響重大的稅種改革,前期的調試等準備工作需要耗費相當長的時間。中國住宅産業商會會長聶梅生表示,而其立法程序必然要經歷上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等程序,過程相當複雜。因此,短時間內要想開徵並不可能。劉桓也認為,物業稅開徵是一個關係到千家萬戶的重大工程,不能草率開徵,否則將會“傷筋動骨”,尤其恐累及低收入家庭,因此註定它“是一個穩步推進的過程”。

  史耀斌也認為,物業稅本身是非常複雜的稅種,既包括和現有稅種的銜接問題,也包括開徵以後的一些問題:比如説對什麼樣的房産徵稅,對什麼樣的房産不徵稅,起徵點應該定在什麼水平上,還有經濟適用房和其他各種各樣的房子的分類,存量房子和今後開徵物業稅以後新的增量房子的稅負公平問題。

  具體醞釀些什麼呢?在11月26日舉辦的“中國城市房地産稅費改革國際研討會”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謝伏瞻談到,與其他稅種不同的是,不動産稅的徵收需要一定的基礎條件,一是詳實的不動産登記資料,二是用科學的方法對房地産進行低成本的估價,三是政府的稅收徵管能力。但不管醞釀到何種程度,步伐是只能快不能慢了。史耀斌説,物業稅應該加快推進,財稅部門“現在正在做這個工作”。

責編:王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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