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開放式基金分配所得收入暫不徵收所得稅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10日 10:45)
中國證券報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的稅收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通知指出,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所得稅的問題,通知指出,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儲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行債券的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對於營業稅,通知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營業稅;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3年底前暫免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有關印花稅的問題,通知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徵收印花稅;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
通知還指出,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代銷機構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阿鐘)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