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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傳染病人屍體解剖查驗應有獨立解剖室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17日 18:47)

  衛生部消息:為及時查明傳染病病因,提高傳染病診療水平,有效控制傳染病流行,防止疫情擴散,衛生部近日發佈第43號衛生部令《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解剖查驗規定》,並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規定》提出,醫療機構為了查找傳染病病因,對在醫療機構死亡的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進行屍體解剖查驗,並告知死者家屬,做好記錄。《規定》明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屍體解剖查驗工作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具有傳染病病人屍體解剖查驗資質的機構內進行。查驗機構應有獨立的解剖室及相應的輔助用房,人流、物流、空氣流合理,採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具有屍檢臺、切片機、脫水機、吸引器、顯微鏡、照相設備、計量設備、消毒隔離設備、個人防護設備、病理組織取材工作臺、儲存和運送標本的必要設備、屍體保存設施以及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級以上病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級病理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作為主檢人員;具有健全的規章制度和規範的技術操作規程,並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具有屍體解剖查驗和職業暴露的應急預案。

  《規定》強調,除解剖查驗工作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需要解剖查驗的屍體進行搬運、清洗、更衣、掩埋、火化等處理。《規定》還對解剖查驗後屍體、標本、醫療廢物的處理、消毒防護、醫院人感染控制等做出詳細規定。

責編:春天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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