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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多項新規“五一”起實施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30日 11:16)

  北京日報消息:

  受理信訪限期辦結

  新規

  國務院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將於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新《條例》一個顯著變化就是突出保護信訪人權益,其總則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第46條還明確: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亮點

  ■上訪人數一次不得超5人

  《條例》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採取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到相關機關設立或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推選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實行“屬地管理”

  《條例》提出“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信訪事項由事發地政府解決,解決不了的,可由上級政府解決。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佈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條例》還規定,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或確定本地區的信訪信息系統,並與上、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60天要辦結信訪事項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由自行政機關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有關部門對信訪人不能推諉塞責。行政機關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等四種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衝擊機關、阻斷交通《條例》針對當前在信訪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類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並與《刑法》等法律作了銜接,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廉租房租金由政府定價

  新規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近日下發了《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自5月1日起實施。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北京市仍執行原租金標準,新租金標准將在年內出臺。

  亮點

  ■廉租房租金定價要公示《辦法》規定了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制定或調整,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向媒體公佈,並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充分聽取社會各有關方面的意見。

  ■收入提高要補租金《辦法》明確了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構成。廉租住房租金原則上由房屋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並與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辦法》還明確對因收入等情況變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條件,卻繼續租住的,應當按商品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租金差額,但不對其進行罰款。 

  12種交通違法行為負全責

  新規

  市交管局公佈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將於5月1日起實行。這是全國首部地方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

  《標準》將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且在發生的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93種行為確定為A類行為(嚴重過錯行為);將促成事故發生的條件,且在發生的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32種行為確定為B類行為(一般過錯行為)。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分為五級: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組合為:全部責任與無責任、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如果當事人有酒後、非司機行為的,要再加重一級責任。

  《標準》還確定了12種負全部責任的過錯行為,包括肇事逃逸,破壞、偽造現場,闖紅燈,越雙黃線,進入非機動車道,在人行道上撞人,倒車闖禍等。

  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同權

  新規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關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單行法律。

  亮點

  ■陪審員獨立行使表決權《決定》規定,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為了保障人民陪審員行使權力,《決定》還明確,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設定任職“門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除要具備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年滿23周歲,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外,還要求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條件的公民,可由基層組織向基層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法院院長提出人選,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同時明確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陪審員違法將受懲處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對於優秀的有顯著成績的陪審員,將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而對那些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或者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如經查證屬實,將被免去人民陪審員職務。

  自來水澆草坪可罰5000元

  新規

  從5月1日開始,《北京市節約用水辦法》正式實施,十幾種不節水的行為要受罰。

  亮點

  ■小區澆花禁用自來水

  《辦法》要求,住宅小區、單位內部的景觀環境用水和其它市政雜用用水,應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不得使用自來水,違反規定的將被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偷水最高可罰3萬擅自從公共供水設施、消防設施取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供水單位和其他直接從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向節水管理部門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處1000元罰款。

  ■超額用水價格翻倍用水單位應當按照節水管理部門下達的年度用水指標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據實交納水費外,將被收取累進加價費用:超出規定數量20%(含本數)以下的部分,按照水價的一倍標準收取;超出規定數量20%至40%(含本數)的部分,按照水價的二倍標準收取;超出規定數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價的三倍標準收取。

  ■拉緊工業用水“韁繩”工業用水單位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以水為原料的生産企業應當採用節水型生産工藝和技術,減少水資源的損耗。再生水輸配水管線覆蓋地區內的工業用水,應當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純凈水生産企業産水率不得低於原料水的70%;間接冷卻水應當循環使用,循環使用率不得低於95%,否則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農業用水不計量受罰農村地區逐步實行村民生活用水、鄉鎮企業生産用水與農田灌溉用水分別安裝水計量設施分類計量。農業用水不計量或者農田灌溉大水漫灌造成浪費用水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改變農業用井用途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挖斷供水管線最高罰1萬建築施工過程中挖斷公共供水管線或者違章壓佔公共供水管線造成水資源浪費的,由節水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制售高耗水器具要受罰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失修、失養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浪費用水的,每處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生産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設備、産品以及未通過節水産品認證和不符合本市節水標準的用水器具,按每件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古都北京有了“護身符”

  新規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5月1日起施行,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圈定為:舊城的整體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從此走向制度化、法制化和規範化。

  亮點

  ■降低舊城人口密度《條例》首次將“降低舊城人口密度”內容寫入法規,並要求政府制定相應的調整和疏解措施。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2020)》,北京已規劃了通州、順義、亦莊等11個新城,承擔疏解中心城人口的功能。到2020年,計劃將舊城的人口由目前的165萬減少至110萬。《條例》還要求政府調整舊城路網規劃,統籌兼顧交通出行、市政設施、城市景觀和生態環境等各項功能的需要。

  ■新建工程要避有價值建築《條例》規定,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不得違法拆除、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確不能避開的,要採取遷移異地保護等措施。遷移異地保護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遷移的可行性論證報告、遷移新址的資料以及其它資料。違法拆除、改建、擴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誰用古建誰保護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和保護修繕標準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的義務。未按照有關保護規劃的要求和風貌修繕標準履行管理、維護、修繕義務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繼續用地期滿前一年申請

  新規《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5月1日起施行。

  亮點

  ■期滿未申請收回使用權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有償使用期滿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未申請或申請未獲批准的,期滿後的土地使用權由政府無償收回。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並依法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不供應計劃外土地該辦法還規定,未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土地,不得供應;因單位搬遷、撤銷及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由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

  ■用地信用向社會公示該辦法還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得自行對劃撥土地進行開發建設,需改變現狀土地用途進行開發建設的,可由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轉讓他人開發建設並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用地信用管理系統,對欠繳地價款、擅自改變土地使用用途、閒置土地以及其他違法行為,記入信用系統並依法向社會公示。

   鏈結

  三言兩語説新規

  5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法規、新政策還有如下這些: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由建設部發佈。《辦法》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地下管線工程建設的各有關單位,都必須按規定及時向當地城建檔案館移交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圖、專業管線圖、1:500城市地形圖等工程檔案資料。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辦法》規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受理認定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5月15日。申請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企業年銷售額在3億元以上;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國民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已認定為省市(行業)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兩年以上等。

  ■《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辦法》明確國家鼓勵研究創制新藥,對創制的新藥、治療疑難危重疾病的新藥和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的藥品實行快速審批。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辦法》明確了可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出口商包括三類: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託出口的生産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並在明確稅務部門職責的同時,也加大了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商的處罰力度: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准,可停止其6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

  ■《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由中國證券業協會制定。《辦法》規定,協會建立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系統,對證券從業人員誠信信息進行日常管理。誠信信息記錄的內容分四大類:基本信息、獎勵信息、警示信息和處罰處分信息。

  ■《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公佈。《辦法》規定,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間,按照現行稅收徵管範圍的劃分,分別向主管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除有特殊要求外,同樣的報表只報送一次。

  ■5月開始,本市地稅部門通過與其它政府相關部門開展聯合辦公的形式,將實現車輛登記、檢測、納稅一條龍服務,讓車主通過市車管所及其6個分所,或者本市全部40多家機動車檢測場,在領取機動車行駛證後辦理車輛年檢手續時,都可以即時繳納個人機動車的車船稅。

  ■5月起,全國各地公安邊防部門為群眾辦理《出海船舶戶口簿》、《出海船民證》、《出海船舶邊防登記簿》、《合資船船員登輪證》《合資船船員登陸證》、《台灣居民登陸證》、《對臺勞務人員登輪作業證》等7項證件,不收取任何費用,取消收取證件工本費制度。

責編:春天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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