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習問答:怎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27日 13:30)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 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是我國憲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它的內涵是指國家必須制定統一的憲法和法律,並保證它們在全國範圍內和全體 公民中得到統一的遵守和執行。為了樹立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憲法第五條強調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並對此提出了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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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堅持國家立法的統一。立法統一是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前提,對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具有根本性的意義。立法的統一,首先意味著一切立法活動必須以憲法為基礎和依據。憲法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和核心。憲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三條還規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軍事法規等其他立法性文件也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立法的統一,還意味著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這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內部和諧統一的重要保證。立法法規定了法律適用的效力等級。為了維護立法統一,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了法規規章備案審查制度。
第二,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執法統一是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關鍵。憲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我國實行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各政黨和各社會組織都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辦事。在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方面,執政黨及其黨員負有特別重要的責任。為了保證執法的統一,憲法規定,對於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第三,反對特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服從憲法和法律,這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憲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服從憲法和法律就是服從全國人民的意志。憲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責編:復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