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紀律處分條例:觸犯刑法即刻開除黨籍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28日 10:24)
新華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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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日前正式頒布
有關專家指出條例修訂力求做到寬要寬得恰當、嚴要嚴得適度
中共中央日前正式頒布實施《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對1997年2月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進行了修訂。為什麼要對“試行條例”進行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是哪些?《黨紀處分條例》與“試行條例”相比有哪些創新?圍繞這些問題,有關專家進行了解讀。
專家指出,《黨紀處分條例》是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基礎上修訂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的“試行條例”,對於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試行條例”試行近七年來,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黨紀處分條例》也必須不斷調整、充實、完善,進行制度創新,做到與時俱進。
首先,黨中央對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對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加強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提出了許多新的明確、具體的要求。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其次,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形勢有了新的變化。“試行條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內容是我們在1995年以前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認識和研究成果。“試行條例”發佈實施近七年來,我們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更好地貫徹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時對“試行條例”進行修訂。
再次,新世紀新階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了新的進展。適應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需要,既要從嚴治標,又要著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規範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使廣大黨員幹部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法規。
專家認為,這次修訂在具體內容和條款的設計上,注意正確處理了三個方面的關係:
一是注意處理繼承與創新的關係。《黨紀處分條例》保留了“試行條例”中應當繼續執行的條款,對其中一些條款進行了調整、充實、完善和細化,對一些不適應當前需要的條文不再寫入,並結合新情況增加了一些新的條款。如鋻於目前我國證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已逐漸健全完善,並且中央辦公廳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已經有限制地放寬了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依法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因此,《黨紀處分條例》對“試行條例”第九十一條關於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買賣股票應受黨紀處分的規定不再寫入。
二是注意處理從嚴治黨與現實可行性的關係。《黨紀處分條例》堅持實事求是、寬嚴相濟,力求做到寬要寬得恰當、嚴要嚴得適度,使規定更具有現實可行性。如《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這些規定較“試行條例”更加嚴格。
三是注意處理了維護國家法治精神與保持黨內法規特色的關係。《黨紀處分條例》堅持維護國家法治精神,在有關條文的設置方面注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保持銜接,同時又注意使其具有黨內法規的特點,使之符合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需要。
責編:白秀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