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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律處分條例》嚴懲十類違紀行為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9日 17:56)

  專題:中共中央頒布《黨內監督條例》和《黨紀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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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報消息:昨天,新華社受權全文發佈了《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全文共計3編15章178條,長達2萬多字,和1997年2月頒布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相比,歷經7載實踐磨礪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量紀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準確。

  這是繼17日向全社會公佈《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後,中共中央頒布出臺的關於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又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作為配套實施的黨內法規,黨內監督條例側重事前監督,將領導幹部列為監督重點;紀律處分條例則側重事後處理,針對的是全體黨員和黨的各級組織。二者在內容上相互補充,共同體現了從嚴治黨、依法治黨的精神主旨。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中共黨史係教授吳美華認為,“兩者均是黨建方面里程碑式的文件”。

  黨紀政紀國法 銜接更加緊密

  紀律作為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之間的一種中間規範,應當起到差漏補缺,彌補法律和道德空當的作用。但現實中,黨紀、政紀和國法在實踐中常常出現界限不清、混淆使用,甚至以黨紀代替國法,使得那些觸犯了國家法律的黨員沒有受到應有處罰的情形,三者混淆使用已經成了黨的紀律渙散、腐敗孳生的溫床。《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在嚴格三者界限的同時,實現了和政紀、國法的嚴密銜接。

  比如條例96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財産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可以責令其説明來源,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這是為了和新刑法中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相銜接而新設立的違紀條款,並與刑法中的處理方案、處理手段和處理力度做了具體的區分。

  比如38條對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做了詳細的規定。比如32條,“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等規定,理順了黨紀、政紀和國法關係,吳美華認為,規定上的銜接直接針對那些企圖鑽空子的漏網之魚,可以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的發生。

  撤銷違紀幹部職務 要從最高職務開始

  黨的紀律不是“豆腐紀律”而是鐵的紀律,重視紀律建設向來是我黨建設的優良傳統,中共二大就在黨章中將違紀列為單獨一章。作為一個有著6700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鬥力,成為一盤散沙,《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試行版相比,更加強調“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

  條例13條規定,如果決定撤銷某人的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中央黨校政法部劉素華博士認為,職務越高,所造成的影響也越大,對社會的危害也越大。同時,從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也是一種預防,一旦出現了違紀事件,如果小的職務撤銷了,大的職務不動,這種危害人民利益的隱患依然存在。

  加強保護力度 保障民主權利

  此次出臺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一個令人矚目的變化就是在體現從嚴治黨的同時,也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充實,從事實出發,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

  比如將原來試行版規定“保護黨員民主權利”,改為開篇第二條規定的“保障黨員民主權利”,從“保護”到“保障”,一個字的微妙變化體現了對黨員民主權利保護力度的加強。比如42條規定:“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處分的程序更加規範。

  黨員不得從事有償仲介活動

  和試行版相比,《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變化最大的是涉及經濟問題部分,不但從原來的一章拓展到現在的四章,更把領導幹部尤其是“一把手”的廉潔自律方面的違紀行為放在了首要的位置。作為我黨反腐敗的三項工作格局之一,廉潔自律的問題大量地反映在經濟領域,條例歸納了近年所有關於廉潔自律方面的黨內文件,並總結了近年來新出現的許多經濟違紀問題,新增了許多條款。

  比如76條首次規定了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的問題;77條新增了不許黨員從事有償仲介活動;78條新增“購買、更換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轎車或者對所乘坐的小轎車進行豪華裝修”情形;92條新增的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介紹賄賂的情形;107條,將過去偷稅、抗稅才受到處分的情形變更為現在的“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即要受到相關處分。專家認為,和過去相比,這些規定更加嚴厲也更加全面。

  嚴守政治紀律 放在突出位置

  長期以來,某些黨員漠視政治紀律,在他們的頭腦中甚至形成了政治違紀不算違紀的錯誤認識,在現實中打著言論自由旗號公開唱反調的大量違紀現象也缺乏查處的依據。今年1月11日召開的中紀委三次全會上,胡錦濤強調要加強黨員幹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和群眾工作紀律,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也將黨員幹部的政治紀律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加以強調,吳美華認為,這是政治紀律受到重視的一個明顯信號。

  比如46條新增“堅持資産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説、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而54條“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也是前所未有的規定。

  對政治紀律的重視還體現在64條的規定: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章程活動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組織紀律、拉關係、賄選和幹部任用中的小動作都進入了黨紀監察的範圍之內。

  遏制基層腐敗 首次鎖定農村

  針對基層出現的腐敗現象,條例首次將眼光對準農村和基層黨組織。“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從事下列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83條、第94條、第85條規定處理。”條例的95條首次單獨將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問題專門提出,劉素華認為,這一條明確規定了基層黨員處罰的標準,對於遏制基層腐敗是十分及時、必要的。

  重婚包養情人均要開除黨籍

  條例150條規定,“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劉素華教授認為,和試行版相比,條例不但保留了這一條款,還新增包養情人的情形。以前一直認為私生活是個人的事,認為私生活不能公開,在現實中往往助長了權色交易的腐敗風氣。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包養情人暫時還無法制裁,條例的規定填補了社會道德和法律無法涉足的真空地帶。(記者/張卉 實習生/傅洋)

責編:周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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