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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 開羅宣言不容否定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28日 10:51)

  CCTV.com綜合消息:28日出版的《人民日報》和《光明日報》分別發表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饒戈平和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所長于沛的署名文章,紀念《開羅宣言》發表六十週年,從國際法學定義、國際實踐和國際社會的確認等方面闡述論證《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指出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事實鐵證如山。

  人民日報: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六十年前,當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曙光初露的時候,中美英三國首腦于1943年12月1日在開羅發表宣言,宣示了協同對日作戰的宗旨,承諾了處置日本侵略者的安排。這就是有名的《開羅宣言》。歷史表明,三國首腦當年發佈的這份重要國際性宣言,已成為日後半個多世紀裏國際社會解決台灣問題的一份權威性法律文件,發揮著恒久的法律效力。對中國而言,《開羅宣言》尤其是一份有著特殊意義的文件。因為它不僅記載了中美英三國共同抗日、處置日本無條件投降後安排的權利義務的承諾,是中國人民爭取抗戰勝利的一個法律保障;而且是台灣法律地位的一個有力證據,強調了將台灣歸還給中國的政治意願,為中國處理戰後台灣問題提供了國際法的依據。

  六十年來,《開羅宣言》始終是中國人民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反對台灣與大陸分裂的法律武器。然而正是這同一份國際法文件,也往往成為某些鼓吹“一中一台”、“台灣獨立”的人們肆意攻擊的目標。其説法集中到一點,就是否認《開羅宣言》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他們將《開羅宣言》貶低為只是表達共同目的或意圖的一般政策性聲明,斷定其不足以構成任何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在法律上不足為據。

  其實,《開羅宣言》的法律拘束力,早已是一個不爭的客觀事實。國際社會的絕大多數早已確認其法律效力,國際法上也有充分的根據證明其法律效力。誠然,國際宣言在很多場合是一種政策性聲明,不産生國家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但也並非盡然。據上世紀英國國際法學家H勞特派特所闡述而為國際法學界普遍接受的權威解釋,凡載有由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代表國家達成的協議並且訂明有確切的行為準則的國際宣言,都被公認為對各該國具有法律拘束力。這一解釋已為半個多世紀的國際實踐所一再證明。《開羅宣言》恰恰具備這樣的三個條件。首先,它是以中美英三國政府首腦的名義共同發表的,表達了三國政府的共同意願;其次,它記載了三國領導人達成的協議;第三,它明確規定了三國對日作戰的行為規則,包括確認台灣是日本所竊取的中國領土,承諾務使日本在戰後將台灣歸還中國。《開羅宣言》所具有的這三個條件,不但使它從本質上區別於國家間的一般政策性聲明,成為一項法律文件,而且具備了國際法上條約構成的法律要素,成為三國間的一項有法律拘束力的協議。

  也曾經有人以《開羅宣言》沒有採用一般法律文件的形式為由,來否認其法律效力,這同樣也是不能成立的。國際法上沒有任何規則規定條約的必要形式。確定一項文件的法律性質是否是一個條約,決定性的因素不是其名稱或形式,而在於它是否意圖在締結國之間創設權利和義務。《開羅宣言》所以被公認為具有條約或協議的性質,恰恰主要不是依據其形式,而是依據其內容和意圖,即簽署國之間協訂的有關戰後對日本處理安排的權利義務的承諾。

  《開羅宣言》的法律性質與效力不但在法理上無懈可擊,事實上也很快為後來的國際實踐所確認。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首腦發表的《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八節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言之鑿鑿地將《開羅宣言》的內容列入這份重要的國際協議,進一步驗證和加強了《開羅宣言》的國際法效力。該公告後經蘇聯加入而變成四強的共同保證,對四國均有約束力。同年9月2日,《日本無條件投降書》則昭告世界,“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毫無疑義,這其中當然包含無條件接受《開羅宣言》並履行其必須將台灣歸還給中國的義務。

  不僅如此,在當時的中國政府根據《開羅宣言》及盟國間協議,從日本手中收復台灣、再度確立中國對台灣的主權之後,世界各國,包括西方主要國家,都以多種方式對《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及台灣回歸中國的法律地位予以確認。儘管在冷戰前期,出於政治需要,某些大國官員在個別場合曾經對《開羅宣言》的法律性質與效力表示過質疑或異議,但是,從來沒有一個大國在正式場合或公文中公然冒犯“禁止反言原則”,公開否認《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相反,長期以來,《開羅宣言》在一些國際文件中屢屢被引為法律證據,則是不爭的事實;而那些企圖否認其法律效力的政治集團與個人的活動,都無一例外地歸於徒勞。

  法律是莊嚴權威、不容挑戰的。《開羅宣言》在經歷了六十年的風風雨雨之後,依然以其確定的地位與效力,屹立於國際法律之林。台灣島內某些政治勢力的代表人物,把《開羅宣言》視為他們分裂祖國、策劃台灣獨立的最大的國際法障礙,總是想方設法否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總欲去之而後快。他們置基本事實和國際法于不顧,鼓吹什麼“兩國論”、“一邊一國論”、“台灣獨立論”等等。殊不知,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一項歷史性法律文件,決不會因個別人的攻擊而受貶損,反而只能彰顯出攻擊者違抗法律的險惡用心。現代國際法提不出任何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也找不到任何有力的根據來證明台灣地區是一個獨立主權國家。《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如同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事實一樣,鐵證如山,歷久彌堅,永遠彪炳于國際法史冊。

  光明日報:陳水扁“玩火”豈能篡改歷史

  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台灣屬於中國”這一事實,通過《開羅宣言》在國際社會再次得到重申,儘管世界各國對華態度不一,但對此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今天,陳水扁之流,卻公然篡改歷史,放肆地進行“台灣獨立”活動,這種置歷史事實于不顧的“玩火”行徑,必將受到歷史的懲罰。

  第二次世界大戰取得決定性勝利後,中、美、英三國首腦于1943年11月22-26日,在開羅舉行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商討擊敗日本後,如何處置日本等問題。同年12月1日,三國發表了《開羅宣言》,其主要內容是:中、美、英三國對日作戰的目的在於制止和懲罰日本的侵略,“剝奪日本從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在太平洋上奪得或佔領的一切島嶼”,使日本強佔的中國領土,例如東北地區、台灣和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開羅宣言》從國際法上確定了日本軍國主義的侵略罪行,以及戰後對日本的處理,具有強制力和法律上的約束力,而且它的效力也有國際社會的保證。

  1945年5月8日,法西斯德國宣佈無條件投降,法西斯日本也處於徹底覆滅前夕。同年7月17日-8月2日蘇、美、英三國首腦和三國外長在德國柏林西南的波茨坦舉行會議。會議期間,中、美、英三國在7月26日發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蘇聯于8月8日加入。《波茨坦公告》再次明確宣告,《開羅宣言》所規定的條款必須實施,同時表示盟國對日作戰,將直到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為止。

  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同年9月2日在美國海軍主力艦“密蘇裏”號舉行了日本無條件投降的儀式。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等,在投降書上簽字,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條款,無條件地將包括台灣在內的所掠奪的領土全部交出。同年10月25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在台北市接受了日軍第十方面軍司令長官安滕利吉的投降,被迫割讓給日本50餘年的台灣省,終於徹底擺脫了日本的殖民統治,回到了祖國的懷抱。1946年10月,當台灣回歸祖國一週年之際,蔣介石和夫人宋美齡曾專程來到台灣視察。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神聖領土,在國際社會中被廣泛接受和承認。因此,在台灣回歸祖國時,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擁護和支持。例如1949年8月美國國務院白皮書《美國與中國的關係》中寫道:“根據日本投降書,及日本政府按照盟軍總部1945年9月2日指令所發表的總命令第一號,中國軍隊在美國小組的協助下,從日本人手中接收了該島(台灣)的行政權”。同年12月23日,美國政府在《國務院關於台灣政策宣傳指示》中重申:台灣在政治上、地理上和戰略上都是中國的一部分,雖然它被日本統治了50年,“然而從歷史上來看,它是中國的。在政治上和軍事上,它是一種嚴格的中國的責任”。英國政府持同樣的立場,1949年11月11日和14日,英國外交部次長梅修在國會下院兩次回答問題時都明確表示:根據《開羅宣言》,中國當局在日本投降時收復台灣,並在此後一直行使著對該島的控制。

  《開羅宣言》是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條約性文件,從國際法上明確規定了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神聖領土,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一致擁護和堅決貫徹《開羅宣言》的各項決議。該宣言簽署60年來,台灣是中國領土已經成為世界各國人民的共識。然而陳水扁之流,卻在猖狂進行“台獨”活動,鼓吹“一中一台”、“一邊一國”、“台灣是台灣人的台灣,不屬於中國”,妄圖通過所謂“全民公投,催生新憲”,來確定“國家的主權和名號”,建立所謂的“台灣共和國”,大肆進行分裂祖國的活動。這是包括台灣人民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決不能容忍的。陳水扁倒行逆施的分裂活動嚴重危害台灣同胞的根本利益,是台灣的災難;在國際社會,陳水扁也被認為是“麻煩的製造者”,日益陷在四面楚歌之中。

責編:慕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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