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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同榮版等被否 臺“公投立法”通過國親版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27日 17:51)

  中新網11月27日電 據台灣媒體報道説,今日在臺“立法院”舉行的對“公投立法”的各類版本進行投票結果顯示,國親版“公投法”在“立法院”獲通過。

  據了解,臺“立法院長”王金平宣讀了“公投法”的各個版本,包括蔡同榮版、民進黨版、“行政院”版及無黨籍版均被否決。

  目前,臺“立法院”正在對國親版“公投法”進行逐條表決。

  臺媒體對藍綠陣營各類“公投法”版本進行比較

  中新網11月27日電 臺政壇中的朝野各黨連日密集協商所謂“公投法草案”,目前僅對少數“公投”程序性規定及罰則等條文達成共識,對於最具爭議的“公投”適用範圍、排除事項、主管及審議機關、提案及連署人數及投票日期是否與“大選”合併舉辦等爭議問題全數遭到保留。

  台灣的東森新聞網今日對各版本的“公投法”中對“公投”事項比較進行了比較(其中國民黨版仍在修改中),轉摘如下:

  一、適用範圍

  “行政院”版:

  1.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或法律之復決。2.重大政策議題。3.“修憲”及“制憲”議題。4.“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決議,交付“公投”。

  國民黨版:

  1.法律之復決。2.“立法”原則之創制。3.國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復決。(復決應于法律生效、政策發佈後半年內提出)4.“憲法”修正原則之創制(“憲法”修正之創制人民連署後經認定即送立院審議,不經“公民投票”)

  “臺聯黨”版:僅明定排除事項,即除排除事項外均可

  二、排除適用事項

  “行政院”版:預算、租稅、人事、薪俸

  國民黨版:1.“憲法”制定、“國號”及“領土”之變更。2.“外交”、軍事、“國安”、宣戰、媾和、預算、租稅、人事、社福、特定族群事項。

  “臺聯黨”版:預算、租稅、人事、薪俸

  三、提案程序

  “行政院”版:

  1.公民千分之五提案,經聽證後發給連署書,百分之二或五(“修憲”議題)連署。2.除“修憲”議題外,得由“行政院”提出,經“立法院”同意。3.防禦性“公投”:“總統”提出經“行政院會”決議。

  國民黨版:

  1.公民百分之一提案,經審議後,百分之五連署。2.排除“政府機關”提案權。(“政府機關”不得借用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投,不得動用任何經費及調用各級政府職員。)(禁止諮詢性“公投”)

  “臺聯黨”版:1.公民連署2.“立委”2/3齣席及出席之2/3決議。3.“總統”提案經“行政院會”決議

  四、“公投”審議機關

  “行政院”版:由現有中選會舉辦聽證(“行政院長”提請“總統”派充,具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國民黨版:另成立“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21人,除中選會“主委”為召委外,依立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提請“總統”認命。

  “臺聯黨”版:無審議機關,主管機關為中選會

  五、投票日程

  “行政院”版:公告後28日起至六個月內投票,得與全臺性“選舉”同日舉行。

  國民黨版:

  1.公告三個月後起,與該年“立委選舉”同日舉辦,但該年內無“立委選舉”時,得單獨舉辦。2.不得與“總統選舉”同日辦理。

  “臺聯黨”版:公告後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投票,遇有全臺性“選舉”,應合併同日舉行。

  六、投票結果“行政院”版:

  1.法律創制:“行政院”應于三個月內送“立院”審議,“立院”應于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2.法律復決:第三日起失效。3.重大政策:權責機關為應必要處置。4.“修憲”:“立院”應于半年內擬定修正案,提請“國大”復決。

  國民黨版:

  1.法律創制:“行政院”應于三個月內送“立院”審議,“立院”應于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2.法律復決:第三日起失效。3.重大政策復決:權責機關於一年內完成變更執行。

  “臺聯黨”版:“政府機關”應于該年度內,完成相關法律之制定修正及預算之變更執行。

  新聞資料:各版本“公投法”簡介如下:

  民進黨“立委”蔡同榮版:內容共有16條﹐主要內容為:“公投”適用事項包括“國旗﹑國歌﹑國號﹑領土變更﹑國家主權”等“國家”定位問題及其他“全臺性”重大政治議題。蔡同榮強調“公投法”不應設限,不管是“制憲”、“修憲”、“統獨”等,都應納入“公投”。

  民進黨版:民進黨在2003年9月8日晚間整合出蔡同榮“加強版”的“公投法”草案。其中,“修憲議題”可適用“公投法”,包括所謂“國會改革、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整合版本據稱還納入“防禦性公投”概念。民進黨將蔡同榮版“統獨公投”條文刪除,改列于説明欄,並保留黨團版“防禦性公投”原則。

  所謂“防禦性公投”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導致‘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決議,發動‘公投’”。民進黨團幹部在説明整合版本條文時,多次強調這個版本是“由蔡同榮領銜提案”,給足“蔡公投”面子。

  民進黨內部一度對“公投法”版本有疑義,並曾上演一齣“內訌戲”(在此之前,蔡同榮所屬多位“獨派立委”,力挺蔡同榮版本,爭取在黨團會議中尋求過半數支持;但屬於陳水扁“正義聯機”的“立委”林重謨上午卻跑到蔡同榮一邊的開會現場支持蔡同榮版“公投法”)。當日下午開會後,民進黨內部總算再度統一口徑,重新提出“蔡同榮加強版”“公投法”草案。

  據了解,“公投法”爭議點之一在於“統獨公投”的發動權,民進黨版本中,民進黨團生怕會“失控”,因此只有陳水扁有“統獨公投”發動權;蔡同榮版本主張由民眾發動;國親黨團則是根本不支持“統獨公投”。

  “行政院”版:2003年9月30日,臺“行政院”稱,將和民進黨團聯手推動“公投法”草案取代先前“政院”提出的“創制復決法”草案,因此包括“領土變更”、“更改國號”等議題,都可以列入“公投”。“政院”推動的“公投”版本將包括下列三項:一、“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或法律之復決”。二、重大政策或其他重大政治議題。三、“修憲”議題。

  相較于“蔡同榮版”直接明文規定,所謂“國旗”、“國歌”、“領土變更”、“國家主權”等“國家定位”議題。“政院”推動的版本雖未載明但卻強調稱,“民眾得提出憲法修正意見作為修憲機關修憲之依據,舉凡憲法之規定,均得作為‘公民投票’之議題,如‘國會改革’、‘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等”。

  國親版:國親黨版的“公投法草案”10月23日出爐,據了解,該草案排除臺當局發動“公投”,並且不允許“統獨”、“憲政層次”等搞“公投”,並明定“公投”與明年“大選”脫鉤。

  國親兩黨版的“公投法草案”規定,發動“公投”的主體為民眾,排除臺當局提案權;全臺性“公投”提案、連署門檻需達最近一次“大選”人口1%、5%;地方性”公投“提案、連署門檻則為縣市長選戰人口2%、10%。據了解,有關“國號”、“國旗”、“領土變更”及其他“憲法”的制定,被排除在“公投”範圍外。

  但在11月16日,國民黨中央最後定調,“憲法條文中‘固有疆域’可彈性解釋,國親不必主動觸及領土範圍問題”。但泛藍軍對“公投”議題持開放態度,不再堅持反對涉及“國旗、國號、領土變更”的“公投”。(資料內容綜合台灣媒體)

責編:范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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