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對有毒作業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離崗時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這是日前開始施行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作出的規定。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解散、破産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應當對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用人單位對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職業中毒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還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將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鄒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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