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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合格防護用品  
05月19日 10:11

    一位名叫貢喜梅的農村姑娘經人介紹,在河南一家化工廠從事有機磷農藥的灌裝工作。車間沒有通風設施,工廠也不提供必備的防毒面具,小貢戴著普通棉布口罩幹活,根本抵禦不了農藥對身體的侵入。一個多月後,她就與其他工友一樣,倒在了工廠裏。

    但是從現在起,用人單位必須為有毒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防護條件。近日開始實施的《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防護用品,並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淋浴間和更衣室,並設置清洗、存放或者處理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勞動者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的專用間。勞動者結束作業時,其使用的工作服、工作鞋帽等物品必須存放在高毒作業區域內,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業區域。

    條例規定,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除應當符合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衛生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施;高毒作業場所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用人單位及其作業場所符合這一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發給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方可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確保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處於正常適用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運行。用人單位應當對這些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良好運行狀態。職業中毒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通訊報警裝置處於不正常狀態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恢復正常狀態後,方可重新作業。

    條例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佈。從事使用高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一個月對高毒作業場所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因素檢測;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職業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高毒作業場所職業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必須立即停止高毒作業,並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經治理,職業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將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造成嚴重職業中毒危害或者導致職業中毒事故發生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鄒聲文)



責編:栗原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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