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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建立創業板有關各方風險責任分擔機制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9日 06: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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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與深圳證券交易所日前在京舉辦了第三次創業板上市公司培訓會,證監會上市部主任楊樺表示,將構建符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化監管體系,建立監管部門與有關各方風險、責任分擔機制。針對創業板公司對公司治理和規範運作理解不深的問題,將重點規範控股股東的行為。

  楊樺指出,創業板公司表現出高市盈率和業績波動較大、人才瓶頸、風險控制薄弱等問題。對此,在客觀看待的同時,要注意各類問題引發的風險。下一步要構建符合創業板特點的市場化監管體系。

  一是要建立監管部門與有關各方風險、責任分擔機制。要在監管部門、保薦機構等仲介機構、上市公司、投資者之間建立起風險和責任分擔機制。要努力推動完善中小投資者民事訴訟制度的建設,進一步方便投資者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要推動市場主體不斷增強自律,構建自律與監管和諧並重的市場約束機制。

  二是要完善公司規範運作的內生機制。證監會要求公司不斷建立健全、嚴格執行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等各項制度,重點抓控股股東的規範。同時,要探索推進創業板公司規範運作的內生機制,使規範運作成為股東和公司發展共同的內在需求。

  三是要構建仲介機構專業約束機制。要充分發動保薦機構、財務顧問機構、審計機構、評估機構等仲介機構的力量,發揮其專業盡責和經濟警察的作用。其中,要着重加強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持續督導工作的後續監管。

  四是要推進外部的市場約束機制。市場和輿論的外部約束機制對於公司的規範發展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非常重要,創業板公司要研究如何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要學習處理與媒體的關係,降低和化解不必要的風險。

  楊樺提出,下一步,還將針對創業板的特點,積極推進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創新、公司治理制度創新、股權激勵制度創新、並購重組制度創新和研究完善退市制度建設。(蔡宗琦)

  (中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