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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1月17日 10: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查審分離是指調查和審理由不同的部門分別負責、分工合作、相互監督制約的體制。
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查審分離是根據資本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和證券違法行為的特點,借鑒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結合中國的實際,逐漸探索出來的一種執法機制。
金融市場特別是證券期貨市場具有信息高度不對稱、外部性問題突出的特點。證券違法行為擴散快、波及廣、影響大,如果不能及時遏制和打擊,可能危害金融穩定和安全。
另一方面,證券違法行為具有隱蔽、形式多變、專業性強、法律規定滯後的特點,查處的時候常常面臨舉證難、認證難、認定難、法律適用難和執行難等多重困難,因此需要建立一種更加高效、公正、專業和權威的執法體制。
2002年起,證監會逐步建立了審查分離體制。2006年10月,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行政法官”的經驗,證監會設立了相對獨立的行政處罰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實現了案件審理的專門化、專職化和專業化。
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新的證券執法體制改革以來,證監會共審結案件174件,對647人給予警告,吊銷30人的從業資格,對206人實施市場禁入,其中有55人被實施終身市場禁入,沒收違法所得總計2.04億元,罰款總計2.3億元。與發達國家、地區同期相比,我國處罰案件數量處第5位,被市場禁入人數居第2位。
中國政法大學何兵教授認為,目前隨着各行政機關執法的專業性,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專業部門不懂法,懂法的部門不懂專業。查審分離體制在專業執法部門當中非常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