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原産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來源:央視網 | 2024年03月19日 12:45
央視網 | 2024年03月19日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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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據商務部網站消息,3月19日,商務部發佈關於原産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所適用反傾銷措施的期終復審裁定公告。

2018年3月19日,商務部發佈2018年第27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對原産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其中,韓國公司稅率為18.5%—32.3%,日本公司稅率為45.0%—190.4%,南非公司稅率為15.9%—34.1%。

2023年3月19日,應中國甲基異丁基(甲)酮産業申請,商務部發佈2023年第9號公告,決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對原産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商務部對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産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的傾銷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對中國甲基異丁基(甲)酮産業的損害繼續或再度發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商務部裁定,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産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對中國甲基異丁基(甲)酮産業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或再度發生。

二、反傾銷措施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24年3月20日起,對原産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進口甲基異丁基(甲)酮繼續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徵收反傾銷稅的産品範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産品,與商務部2018年第27號公告中的産品範圍一致。

三、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24年3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韓國、日本和南非的甲基異丁基(甲)酮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徵。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24年3月20日起執行 

編輯:邢斯馨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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