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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件分7706次起訴是縱容剽竊

發佈時間:2010年06月12日 16: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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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起訴浙江在線非法轉載7706篇文章,被杭州中院要求分7706次起訴,此案引起了各界關注和討論。據報道,去年浙江全省的知識産權民事案件只有2838件。如果按照杭州中院一審此案用了2年的速度,審理完7706起案件要一萬多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原庭長蔣志培稱法院的裁定犯了“常識性錯誤”。

  這只是紙媒維權難的冰山一角。問題的背後既有知識産權保護的法律問題,也有紙媒與網媒關係長期扭曲以致積重難返的困境。本報邀請四位專家對此問題展開研討。

  ■ 嘉賓

  1 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非法轉載是我國長期以來不注重知識産權保護而産生的陋習,這種“潛規則”在我們這樣一個注重創新和發展的社會,百害而無一利。

  新京報:浙江在線辯稱轉載的文章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時事新聞”,依據《著作權法》第22條屬於“合理使用”的範疇,大家怎麼看?

  劉家輝: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時事性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舉個例子,“某中央領導某年某月某日到何處訪問”,這種僅僅包括時間、地點、人物等單純事實信息的屬於時事性新聞,一般只有一兩句話,非常簡略。而在《新京報》主張的數千條文章中,沒有一條是單純的事實消息,都有記者的採訪、描述或者專家的觀點、分析,屬於獨創性勞動,顯然不是單純的事實消息,理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李嵐:確實,《著作權法》不適用於時事新聞,實踐中很多媒體以所轉載文章為時事新聞為由,拒絕支付轉載稿酬。但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網絡之間、網絡與傳統報刊之間轉載受版權保護的作品,既不屬於合理使用,也不屬於法定許可的,應該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胡泳:從技術到人力,製作新聞需要很多投資,沒有這些投資,讀者無法看到高質量的新聞。浙江在線有些人認為他們有權引用《新京報》的新聞內容,並且不為獨創性勞動付出一分錢就使用它們,這是不公平的,不客氣地説,這是盜竊行為。

  朱巍:我們判斷一個行為是不是侵權行為,要看是否符合《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侵權構成要件。對本案來説,首先,這種轉載不屬於《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豁免情形,屬於當然違法行為;其次,浙江在線在得到《新京報》律師函之後,仍然一意孤行不進行賠付,也沒有採取任何補救措施,這就説明其主觀惡性很大,具有明顯的過錯;最後,《新京報》作品被惡意轉載必然影響到了發行量,這種損害結果和浙江在線的侵權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我認為,浙江在線這種未經許可的“轉載”形式是非常典型的侵權行為。

  但是實踐中有很多網絡媒體一直認為,對別人已經發表的文章進行轉載是一種行業慣例,或者是一種“潛規則”,我認為,這是錯誤的認識。非法轉載是我國長期以來不注重知識産權保護而産生的陋習,這種“潛規則”在我們這樣一個注重創新和發展的社會,百害而無一利,真的要不得。

  2 合併審理還是分開審理?

  在以往的案例中,涉案無論多少篇文章,均是以一案來立案審理的,以杭州中院所稱理由分開立案、分開審理的案例,聞所未聞。

  新京報:另一個爭論的焦點就是7706篇文章被要求分別起訴,法官在裁定書上説,“原告基於不同的爭議事實向被告提出訴訟請求,形成了多個訴訟標的,構成多個獨立的訴,根據案件性質不宜合併審理”。大家是否認可這種説法?

  劉家輝:根本就不是多個訴訟的問題,不存在所謂“不宜合併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本案中,儘管涉及記者500余人,但都屬於職務作品,著作權由新京報享有。也就是説,原告只有一個,被告也只有一個,侵權行為又是同一性質的持續性的行為,是典型的單一訴訟,怎麼會被認定是共同訴訟而“不宜合併審理”?

  朱巍:本案的裁定是極其荒謬的。首先,從訴訟成本來説,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7000多件案子分開訴訟不僅會浪費巨大的司法資源,而且還會大幅度提高被侵權人維護自己權利的成本;其次,從司法實踐上看,一般情況下提出分開審理請求的都是訴訟人本身,法院極少出現主動要求將可以合併審理的案件分開的情形,因為這樣可以節約大量訴訟成本,有利於“同案同判”,從而保證司法的穩定性。

  但本案中,法院竟然無視這些常識性問題,要求原告拆分成七八千個案子單獨起訴,這就不禁讓我們揣測這種“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居心到底何在?

  胡泳:杭州中院的裁定不會是為了向世人顯示自己的司法水平有多低吧?如果作為熟知法律的專業人士卻偏要作出這樣的裁定,我們只能在司法以外的方面去理解這種裁定了。

  劉家輝:在以往的案例中,比如大百科全書及辭海詞條的著作權糾紛案、《新京報》與TOM網著作權糾紛案等,涉案無論多少篇文章,也都是同一法律事實,均是以一案來立案審理的。以杭州中院所稱理由分開立案、分開審理的案例,聞所未聞。

  我們換個角度,假設以每一篇文章侵權為由要求追究對方侵權責任,因為文章數量眾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可以經我們同意合併審理,我們不同意還不可以合併審理。但是本案,以一個連續的侵權行為來進行訴訟,以其他同類媒體轉載獲得的年收益額要求賠償,它不再具備共同訴訟的條件,法院也不能要求必須分案審理。因為怎麼起訴怎麼立案是原告的權利,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進行駁回明顯違法。

  李嵐:實踐中有案例分案起訴,但在“數字時代”,海量作品的網絡傳播勢不可擋,同時侵權也規模化,如果仍然墨守成規,會造成很大的訴訟成本浪費,同時給權利人帶來巨大負擔,縱容侵權者的侵權行為。

  根據《著作權法》和《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相關訴訟、仲裁活動。建議報社這樣的集體單位加入文字著作權協會,由文著協代表權利人維權,會便捷很多。

  3 紙媒維權為什麼這麼難?

  原因有二:一是紙媒之間難以形成持久的統一戰線,二是紙媒維權成本太高,勝算幾率太低,即使維權成功,所獲報償也少得可憐。

  新京報:2005年10月,全國二十多位都市報負責人發佈《南京宣言》,呼籲報界聯合起來,積極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利益。但我們看到,真正提起訴訟並勝訴的案例少之又少,新聞作品被剽竊有增無減,問題到底出在哪?

  劉家輝:因為維權的成本太高了。《新京報》起訴浙江在線涉及的7000多篇文章,光做公證就花了近半年時間,每一篇文章有一個網頁,每個網頁要像錄像一樣保存下來,然後再找當天的報紙,核對記者,統計篇目和次數,最後要把當天的報紙掃描出來,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工作量。

  把所有材料提交到法院,一審法院自2008年8月1日審理至2010年3月29日作出裁定,拖了20個月28天,這中間經歷了五次庭前、庭上、證據交換、庭審,數次書面質證意見往來,耗費了大量時間和金錢成本,這期間承辦法官居然數次更換,最後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法院完全無視當事人付出的訴訟成本,對待法律像兒戲一樣。

  李嵐:數字網絡版權糾紛的特點在於,維權取證難;網絡證據公證取證費用高;網絡版權糾紛索賠金額難以計算,各地差異很大;法律對非法數字網絡使用造成的危害沒有刑事歸責的規定,處罰力度不大;對於作品在數字網絡環境下的傳播控制和管理很難。

  胡泳:原因有二:一是紙媒之間難以形成持久的統一戰線,二是紙媒維權成本太高,勝算幾率太低,即使維權成功,所獲報償也少得可憐。

  《新京報》願意挺身而出替全體紙媒討公道,希望媒體同行予以聲援,也希望主要的門戶網站予以聲援。雖然門戶網站是網媒的一部分,但也該認識到,紙媒與網媒是唇亡齒寒的關係,沒有一個良好的、遵循法律的新聞環境,大家會雙輸。何況門戶網站也賺到了錢,你也回饋一下給你下蛋的母雞嘛。

  朱巍: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維權的最大困難之處就在於舉證難,我認為按照新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關於網絡侵權的3款規定維權,或許能更快捷一些。

  比如,《新京報》發現浙江在線非法轉載,可以先向其進行提示,如果在合理期限內對方沒有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那麼,就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36條第2款要求其承擔責任。或者用《侵權責任法》36條第3款來解決,“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一條意味著舉證責任倒置,可以推定網站“知道”已經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網站必須要舉證證明自己“不知道”,這樣原告就省了舉證的麻煩。

  我認為,本案的意義早已超出了其自身的意義,《新京報》維權的勝利與否直接關係到“紙媒”與“網媒”的關係。衷心期盼《新京報》最終能夠得到應有的勝利,本案也將成為中國“紙媒”和“網媒”鬥爭的里程碑,希望《新京報》挺住。

  4 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我國法院的民事判決基本都是補償性賠償,判賠數額很低,建議法院對於那些影響惡劣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給予較高的判賠數額。

  新京報:即使打贏官司,賠款少也是個問題,此前《21世紀經濟報道》狀告世界經理人網站,雖然海淀區法院判決網站敗訴,但是僅僅得到3200元賠償,不足索賠數額的三分之一。

  李嵐:紙媒訴網媒比較少的一個原因就是賠償數額低,目前,網報之間、網絡之間作品轉載不屬於法定許可,不屬於由國家版權局制定付酬標準的範疇,應該由權利人和使用者雙方協商。但是,正由於這樣,各地法院針對此類案件判賠的標準參差不齊。

  文著協正在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規定,針對很多報刊社和網站進行調研,了解網絡之間、網絡與傳統媒體之間轉載文章的付酬情況。我們計劃今年出臺一個能夠平衡各網絡之間和網絡與傳統媒體之間各方利益的、比較科學的稿酬支付指導標準。這個標準需要經過我們的會員大會通過,並報國家版權局公告。我們認為,這個時機基本成熟。這個標準的出臺將為法院等有關部門處理相關案件,提供參考依據。

  另外,我國法院的民事判決基本都是補償性賠償,判賠數額很低。建議法院對於那些影響惡劣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給予較高的判賠數額。

  朱巍: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説,當違法成本遠遠低於違法所得時,侵權案件就會常常出現。現今社會,網站非法轉載每千字僅有幾十元的賠償,違法成本真的過低了,而且其中還存在大量的“睡眠的權利”,紙媒大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正因為如此,網媒侵權才愈演愈烈。還是那句話,權利需要鬥爭才能取得。《新京報》訴浙江在線這類案件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社會真的需要敢於維護自己權利的人。

  劉家輝:現在懲罰知識産權侵權的力度太小了,比如《中國經濟時報》訴中國能源網兩篇文章的著作權糾紛訴訟,只判決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四百五十元,這是很令人驚訝的。即使兩篇文章的量很小,但是,訴訟的合理支出呢?公證的時間、準備證據的時間、寫訴狀的時間、開庭的時間,體現在律師費用上原告只要求了1000元,這麼低的要求判決仍不支持,這是很不樂觀的。

  法院對律師的勞動視而不見,這很不利於知識産權保護。雖然法律規定的是“全面保護”原則,也就是説損失有多大,賠償就該有多少,但是,貫徹這樣的規定卻難上加難,知識産權的訴訟總是讓權利人得不償失。

  如果高瞻遠矚地看,將來應該出臺懲罰性的賠償標準,才能真正樹立保護知識産權的意識。北京的知識産權保護按理説走在了地方法院前面,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原告可參考相關因素,在國家有關稿酬規定的2至5倍內確定賠償數額。但是事實上的賠償額度仍然相當低,比如前案,訴訟費的合理支出根本不予以考慮。在美國,原告如果勝訴,律師費也要由被告方承擔,那麼如果打一場侵權官司,律師費按小時收費,每天看漲,被告方恐怕最先擔憂起來,積極找權利人和解。

  胡泳:天下沒有免費的高質量新聞,不僅要禁止網站非法轉載,而且當然要提高轉載的稿酬標準。要付給原創者體面的費用,才能閱讀到記者辛苦工作後的高質量作品,這應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5 報網摩擦為什麼增多?

  傳統媒體覺醒了,不願為網站打工了,而且,傳統媒體也有自己進入互聯網的盤算,它們和網站間爆發越來越多的紛爭就成為一種必然。

  新京報:有一組數據,近幾年由於轉載而捲入著作權紛爭的紙媒和網站越來越多,呈逐年快速上升的勢頭,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為例,該院2007年受理的此類侵權糾紛案件不到10件,2008年增長到50多件,到2009年已經超過了120件。為什麼紛爭在增多?

  朱巍:傳統媒體和網絡媒體的紛爭,有複雜的“歷史背景”。一開始面對網媒轉載,許多報紙是默認甚至希望借助網絡提高影響力和競爭力,甚至有報社規定被網絡轉載將獲得額外獎勵。但2005年是個分水嶺,2005年以前紙媒是比較牛的,賺的錢比網媒多,但在那一年,網站廣告營收首次超越紙媒。所以,紙媒開始意識到,如果再不維護自己的利益,可能就會在傳媒領域出局了。

  權利是靠自己鬥爭得來的,即使不鬥爭也要吶喊,你光忍氣吞聲不維護自己的權利是不行的。正是在這個背景下,紙媒和網站的著作權紛爭多了起來。

  胡泳:跟中國目前的網絡新聞模式有關。這個模式可以簡稱為“新浪模式”,即聚合傳統媒體的新聞而形成“信息超市”,新浪首開先河。導致這個模式大行其道的原因,一是傳統媒體當年對網絡認識不足,二是對於新聞包括其他知識産品的産權保護不足。

  如果是在美國,你想,你要是做門戶網,你登誰的內容啊?報紙、電視平臺的新聞你敢隨便登嗎?美國媒體的文章,你只有在它自己的網站上才能看到,但是在中國,信息一齣來,很多資源結合在一起就能形成一個價值,網站靠資源聚合就成功了,因為它可以免費拿來內容。這樣的模式一旦形成之後,傳統媒體上發表的東西,不管多麼好,沒有一定的影響力;如果要想有影響力,必須得讓新聞門戶轉載,造成了媒體要靠輸血給網站活著、才能夠獲得下一次一點點輸血的機會的奇特現狀,導致了新聞門戶這樣的資訊網站在中國的繁榮和成功。

  它也影響了傳統媒體自身的網站建設。比如説,一張報紙有一定的讀者群,但是你進入它的網站,會發現跟門戶網沒法比。只登一些自己的文章沒有多少人看,再登別人的文章,跟新浪還有什麼區別呢?

  現在傳統媒體覺醒了,不願為網站打工了,而且,傳統媒體也有自己進入互聯網的盤算,它們和網站間爆發越來越多的紛爭就成為一種必然。

  6 紙媒應該如何維權?

  即將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為維權提供了很好的武器,因為不僅可以要求直接侵權人承擔責任,而且一定條件下還可以要求網站承擔連帶責任。

  新京報:有人説目前的狀況是“報業種草、互聯網放羊”,“傳統媒體的草養大了網絡媒體的羊”。紙媒要改變一個行業免費養活另一個行業的現象,應該怎麼辦?

  朱巍:版權保護領域最關鍵的問題在於版權的歸屬明確。一定要明確職務作品範圍,明確版權所有權的範圍。一旦出現問題,權利人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維權手段多種多樣,不一定非要用知識産權法體系,我認為,即將生效的《侵權責任法》就為權利人維護自己權利提供了很好的武器,尤其是對那些利用網站侵害版權的人更為適用。因為按照這部法律,我們不僅可以要求直接侵權人承擔責任,而且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要求網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我希望不僅是紙媒,而且網媒都應該好好學習下這部法律。

  不勞而獲,是任何社會都排斥的現象,非法轉載等同於盜竊。只要權利人懂得明確自己的權利,懂得如何用自己的權利,那麼,這種“羊吃草”的怪胎就會完結,因為,你吃我的草,我就割你的肉。

  胡泳:一方面要維權,一方面要創新。要通過捍衛自己應得的權益,和網絡媒體形成正常的交易關係,為自己付出的努力贏取價值;這方面,我高度支持《新京報》起訴浙江在線,並希望此案形成一個保護紙媒權益的里程碑式的判例。

  另一方面,必須承認,網民對於匯聚大量信息、能夠足不出戶觀天下的需求是客觀存在的,而網絡媒體是能夠滿足這種需求的。我要説的是,網絡媒體需要更好地和傳統媒體協商,在某種程度上達成一定協議,雙方各取所需。

  目前國內的傳統媒體在做互聯網的時候,基本上只是滿足於把它的內容直接平移到網上,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網絡的閱讀習慣和報紙不一樣,如果你純粹只是做一個媒體的電子版,那也沒有出路,傳統媒體必須要去探索的事情很多。

  李嵐:一方面報刊社可以主動跟數字網絡聯絡,建立合作關係;另一方面對於數字網絡媒體的侵權盜版行為,可以採取行政投訴、民事訴訟、媒體曝光等綜合措施,對侵權盜版行為形成高壓態勢。

  但要提醒的是,報刊作為彙編作品,報刊社在行使報刊的整體著作權時,一定要通過合法有效的手段,理順跟作者的法律關係。報刊社要研究,是不是通過一紙所謂的“版權聲明”,在稿酬標準根本沒有提高的情況下,就可以單方面要求作者同意報刊社的聲明,拿到相關電子版權或數字版權?

  另外,應該呼籲有關部門加大數字網絡侵權盜版的懲罰力度,儘早出臺追究數字網絡侵權盜版刑事責任的歸責規定,儘快明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涵和外延,設定追究數字網絡侵權盜版商刑事責任的歸責條件。

  本報記者 趙繼成 高明勇

  ■ 鏈結

  《侵權責任法》網絡侵權專款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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