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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媒向網絡侵權説不為何如此艱難

 

CCTV.com  2010年05月28日 13:5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內容速覽]  一個人或組織付出了勞動,就對其勞動成果享有權利。將別人勞動成果佔為己有,將扼殺所有人創造的動力。紙媒向網站維權,就是維護勞動成果和原創精神。

  ■ 觀察家

  一個人或組織付出了勞動,就對其勞動成果享有權利。將別人勞動成果佔為己有,將扼殺所有人創造的動力。紙媒向網站維權,就是維護勞動成果和原創精神。

  新京報社認為浙江在線網站自2003年至2007年間非法轉載其7706篇文章,侵犯其著作權,將該網站起訴至杭州中院。但杭州中院要求《新京報》對7706篇文章,每篇獨立起訴,新京報社表示不同意,於是杭州中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杭州中院的裁定,7706篇被轉載文章每篇獨立起訴,會有什麼後果呢?杭州中院要開審7706個知識産權案件。而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2009年全國法院總共才新收知識産權一審案件3.0626萬件;去年,浙江全省的知識産權民事案件也只有2838件。如果真這樣訴訟,那就是在浪費司法資源,就是法院在有意製造濫訟。

  本案中,雖然涉案作品的作者有500多個,但文章的著作權人只有一個,即新京報社,因為這些報道、圖片等都是記者的職務作品,其著作權屬於新京報社。所以本案只有一個原告,一個被告,一種糾紛———網站轉載了《新京報》的作品,理應合併審理。杭州中院居然把一個訴訟,拆成7706個,著實顛覆了訴訟法常識。難怪最高法的知識産權庭原庭長蔣志培要説:“司法機關不該犯這樣的常識性錯誤。”

  請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具有指導性質的案例,即美國二十一世紀福克斯電影公司起訴北京文化音像出版社音像大世界案,後者侵權複製前者擁有著作權的三部電影。當時的北京一中院沒有説:這三部電影的導演、演員都不一樣,所以是“基於不同的爭議事實向被告提出訴訟請求”,“構成多個獨立的訴”,更沒有要求福克斯公司打三場官司。且此案例發生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是杭州中院至今依然分不清一個“訴”是什麼意思,還是出於其他的考量?恐怕不言自明。

  紙媒維權之難,難在法律意識上,而不是法律制度上。國家法律並非沒有保護傳統媒體作品的著作權,而是很多網絡媒體利用種種似是而非的概念,如“新聞沒有著作權”、“合理使用”等,刻意逃避轉載他人作品盈利後應盡的責任———註明出處、支付報酬。要知道,雖然《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沒有著作權,但“時事新聞”被嚴格限定於“單純事實消息”。而目前,絕大部分“新聞報道”凝結了記者、編輯的創造性勞動成果,當然應受法律保護。

  從自然法的角度看,一個人或組織付出了勞動,就對其勞動成果享有權利。將別人勞動成果佔為己有,將扼殺所有人創造的動力。紙媒向網站維權,就是維護勞動成果和原創精神。而目前的現實是,一些傳統媒體主辦的網站,其知識産權意識較薄弱,缺乏市場經濟意識,沒認識到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這些網站並沒有深刻認識到,如果沒有起碼的知識産權意識,繼續侵權紙媒,吃虧的就不只是紙媒,互聯網企業也同樣走不遠。

  固然,中國的知識産權保護現狀不容樂觀,但正因如此,才更應建立這樣的共識:隨著中國的“大國崛起”,對知識産權日益嚴格的保護和尊重是必然的,甚至就是“大國崛起”的前提。事實上,之前,新京報社與TOM網站有過同樣的訴訟,結果是網站向紙媒支付了版權費用。而如今,杭州中院的裁決會讓更多被侵權者灰心,這顯然有悖于法治精神。畢竟,法院應該是打擊盜版、侵權的防線,而非侵權者和地方利益的保護傘。作為輿論陣地的媒體,特別是網絡媒體,更應以身作則,做尊重知識産權的表率。

  □海蘭(法律工作者)

責編:高全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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