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勞動報酬與福利
第四節 關於改進完善彈性勞動工資計劃辦法的通知
【內容分類】勞動報酬與福利
【頒布單位】勞動部
【頒布日期】1995.03.03
【實施日期】1995.03.03
【發 文 號】勞部發〔1995〕122號
關於改進完善彈性勞動工資計劃辦法的通知
一、擴大彈性勞動工資計劃的調控範圍
地區彈性勞動工資計劃的調控範圍為各种經濟類型企業,包括地方和中央在該地區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其他各种經濟類型企業(含鄉鎮企業)。
二、調整彈性勞動工資計劃主要相關經濟指標
(一)為與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相銜接,將彈性勞動工資計劃原來採用的主要經濟指標非農國民收入改為非農國內生産總值,非農國內生産總值的口徑為國內生産總值減去第一産業增加值。
(二)原彈性勞動工資計劃中的非農國民收入工資含量指標改為非農國內生産總值工資含量指標。
(三)勞動生産率按照地區城鎮從業人員和鄉辦、村辦第二、三産企業職工人均創造非農國內生産總值計算。
三、彈性勞動工資計劃的核定辦法
(一)彈性勞動工資計劃的核定原則
1.堅持兩低於原則,即工資總額的增長低於國內生産總值的增長,平均工資
的增長低於勞動生産率的增長,使工資總額和水平的增長與經濟增長保持合理的比例關係。
2.根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過渡時期經濟增長的特點和工資增長與經濟增長的一般規律,實行當經濟高速增長時,適當控制工資過快增長的辦法,調節地區之間的工資關係,以保持合理的工資差距。
3.控制企業人工成本的過快增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4.通過調控工資總額間接調控職工人數,促進就業,保持社會穩定。
(二)非農國內生産總值基數及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
非農國內生産總值以上年年報數為計劃年度的基數;工資總額基數一般以上年年報數為基礎,當年報數超過彈性工資計劃結算的工資總額時,以上年結算工資總額為計劃年度工資總額基數。
(三)工資含量的核定
地區彈性勞動工資計劃工資增量含量每年進行核定。核定時以上年非農國內生
産總值工資總量含量為基礎,根據計劃年度非農國內生産總值計劃增長率確定相應的工資含量調節系數,並綜合考慮地區綜合經濟效益、就業狀況、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以及地區之間的工資關係、人工成本水平、國內外貿易狀況後核定。其中,當綜合經濟效益下降或失業率上升時,相應核減工資含量。一般情況下,核定的計劃年度彈性計劃工資增量含量不應大於上一年度的工資總量含量。
具體辦法為:
1.國家在核定地區彈性計劃工資含量時實行含量系數調節法,核定工資含量的基本公式為:
H=H0 β+α
其中:H─核定工資增量含量
H0─上年工資總量含量
β─工資含量調節系數
α─特殊調節系數
2.工資含量調節系數,根據計劃年度非農國內生産總值計劃增長率的高低不
同,依照下表確定。
當計劃年度失業率低於上年或低於全國失業率時α2=0
α3由國家根據地區平均工資水平、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人工成本水平、國內外貿易狀況等因素確定。
四、地區採用的各種企業工資調控方式確定的工資總額都應包括在彈性計劃之內。要將國家下達的彈性勞動工資計劃落實到地區所屬各地、市。要在國家下達的彈性計劃確定的工資總額內審核企業工效挂鉤方案和工資包乾方案,認真做好彈性勞動工資計劃與工效挂鉤等具體調控方式的銜接工作。對彈性勞動工資計劃要實行季度監測、預警的辦法,及時掌握工資總額、國內生産總值、失業率、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其他相關指標的增長變化情況,適時相應調整工資調控力度,保證計劃年度工資的適度增長。
五、彈性勞動工資計劃方案的報審程序
(一)各地區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對計劃年度相關指標認真進行分析研究,做好相關數據的收集和測算工作,及時提出彈性勞動工資計劃方案。
(二)各地區應于每年2月10日前,將年度彈性勞動工資計劃方案報勞動部審核,經批准後執行。上報方案包括文字報告、計劃年度方案報審表(見附表一,年報數未出來時,用預計數填報)等內容。逾期不報的,勞動部將根據有關情況直接對其下達彈性勞動工資計劃指標。
六、彈性勞動工資計劃結算辦法
年度彈性計劃工資結算總額等於工資總額基數與當年結算的彈性計劃工資增加額之和。當年結算彈性計劃工資增加額,為年初核定工資增量含量乘以非農國內生産總值實際增加額的計算結果。其中,當非農國內生産總值實際增長率與年初計劃增長率相比,變化幅度超過30%時,要對年初下達的工資含量進行調整後結算。地區每年4月底以前,要將上年彈性勞動工資計劃執行結果按要求(見附表二)報勞動部審核。
七、彈性勞動工資計劃檢查考核辦法
國家對地區彈性勞動工資計劃執行情況每年都要考核認定。對無特殊原因,年度工資實際發放超過國家對其結算的工資總額的地區,除了通報批評外,要按照國家有關文件精神,相應增加上繳中央財政的數額,或相應減少中央財政的補貼,同時在調整下一年度彈性工資計劃時予以核減,並要求其制定具體措施,從緊調控工資總額,以使下一年度的工資適度增長。
八、加強彈性勞動工資計劃的相關經濟指標的統計工作。勞動部門要同統計部門密切合作,建立彈性勞動工資計劃有關數據的統計臺賬制度和資料、數據交換制度,逐步規範彈性勞動工資計劃相關經濟指標的收集工作。
九、本辦法從結算1994年彈性勞動工資計劃時開始試運算,1995年試行,各地區可參照本辦法,並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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